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公文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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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招才引智政策29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两化”深度融合、“互联网+工业”、工业知名品牌培育示范认定的项目或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推进农牧业主导产业关键实用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加大农牧业良种化和配套技术的示范应用力度,推动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对获得认定的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推动创新创意融合发展,坚持自主创新,鼓励民族文化传承,支持动漫企业发展。对获认定的国家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重点国家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1、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系统集成商、院校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加强合作,建设资源富集、创新活跃、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基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呼和浩特市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工业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创新的项目,呼和浩特市按照企业与平台服务商合同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情况:
(1)项目合同金额不足200万元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的15%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7.5%给予补助。
(2)项目合同金额200—400万元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18%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9%给予补助。
(3)项目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20%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
3、在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择优列为标杆示范项目,总结示范经验大力推广,并推荐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标杆示范项目。三年培育10个标杆示范项目(不重复享受普通项目补贴),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平台服务商建设公共性质的展示中心、体验中心,呼和浩特市按照项目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项目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5、对平台服务商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根据平台服务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呼和浩特市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0.5万元/家的标准(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补助。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暂行办法》
1、补贴优质牧草。对养殖场、种植牧草的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等给予如下补贴:干草每吨补贴200元,鲜草每吨补贴4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苜蓿草种植户享受国家高产优质苜蓿草项目,可享受市本级种植牧草普惠政策。
2、补贴牧场。对新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的养殖场:建成一处,奖励100万元;对原有的养殖牧场改造扩容提升,完成一处改造扩容提升养殖场,奖励80万元;
3、外购奶牛补贴。从我市以外地区购买优质高产奶牛、并在我市饲养的奶牛养殖牧场,每外购1头奶牛补贴3000元。
4、冻精补贴。对使用奶牛优质性控冻精的养殖场,每支优质性控冻精补贴60元。
5、机械设备补贴。将全混合日粮(TMR)机、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及其他养殖、饲草料加工机械等符合补贴条件的机械设备,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
6、金融贷款补贴。对新建奶牛牧场和外购奶牛的养殖场进行如下补贴:2019-2022年期间,对养殖户贷款给予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100%,第二年贴息80%,第三年贴息60%。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1、经营贡献奖励。对两个月纳税额(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超过20万元以上的网络货运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对当地经济贡献市、县(旗区)两级留成增量部分的90%。
2、整合运营奖励。对入驻网络货运企业达30家以上的项目公司给予整合运营奖励,奖励金额为入驻企业对当地经济贡献(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市、县(旗区)两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
3、增量部分的基准。现有货运企业入驻数字产业园按该企业在呼和浩特市前5年(2015-2019年,不满五年的按实际纳税时间计算)两个月月均地方财政贡献为基准。新注册入驻数字产业园的网络货运企业按照0元作为基准。
4、奖励资金两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以经营业务发生时间为准)的奖励资金。
5、运营服务公司依法落地呼和浩特后,政府给予办公空间租赁补贴,补贴期五年。在呼和浩特科技城自建办公楼可以享受呼和浩特科技城的相关优惠政策。
6、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给予呼和浩特市网络货运产业扶持,奖励比例按照市、县(旗区)奖励比例执行。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在国家新的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颁布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使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物流项目,经批准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在和林格尔新区证券经营机构开户客户,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的所得税在地方缴纳的,由地方财政按照当年个人减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9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减持后1个月内兑现。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从2019年起,10年内科技城实现税收的市区留成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用于科技城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新城区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政策兑现。
2、市财政出资2亿元、新城区出资1亿元,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形成15亿元左右的基金规模,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有基金需求的高端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以及符合科技城产业定位的其他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投资入股。
政策来源:《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呼和浩特市科技城建设的意见》
3、和林格尔新区的企业自注册年度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4、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建成投产的和林格尔新区项目,按其建成部分土地使用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计算,共三年。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五年内,由有关财政按其销售货物增值额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5、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和林格尔新区重点类产业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助。
6、国际国内领先、行业领先,填补自治区产业空白的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和林格尔新区给予资金等相关支持,最高支持1亿元。
7、对和林格尔新区重大类产业项目,按其取得土地所需资金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8、对和林格尔新区重大类产业项目,在获得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9、对入驻新区金融小镇的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5年100%、后5年50%的比例由地方财政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对新设或新迁入我市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银行机构总行级事业部、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研发中心等机构入驻享受同比例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或新迁入的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机构分公司补助20万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公司按公司实收资本的0.3%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之内不得退出我市如退出需全额退返补助资金。
2、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设立金融机构考核奖,每年开展一次评选。银行业机构考核指标主要是年度信贷同比增量、增速、信托、基金等投放量和对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对综合排名前三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银行业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新增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保险业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有突出贡献的其他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3、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完善。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50万元,对在四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且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风投),按其首期实际到资额0.5%的比例给予开办补助,最高200万元;当年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企业,按其当年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公司债、双创债等各类债券的企业,按照发债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4、入驻和林格尔新区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融资补贴的基础上,和林格尔新区再给予补贴。
(1)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5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新区满一年的,参照以上上市板块奖励政策执行。
(2)企业实现上市的,按其募集资金投入新区重点类产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额度的10%进行奖励,最高1000万元。
(3)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实现所得税在和林格尔新区缴纳的,可享受金融小镇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5、在金融小镇设立金融机构,有如下开办补贴:(开办补贴以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上限,补完为止。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1)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500万元,市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300万元,旗县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30万元;对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或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私人银行、小企业信贷、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和业务运营中心等,给予开办补贴300万元;外资银行分行,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开办补贴政策;对外资银行代表处,给予开办补贴50万元;对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贴100万元。
(2)经证监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类公司。新设立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新设或迁入的期货公司,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新设或者迁入新区的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募集规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新设或迁入的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同一控股人设立的不同公司,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或迁入的保险公司后援中心,如电话销售中心、呼叫中心、理赔运营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等,给予开办补贴10万元。
(4)对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5)对取得相关资质的权益类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按期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
(6)对取得相关资质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服务机构,结合企业对新区的经济贡献情况,单家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补贴。
6、对新设或者迁入和林格尔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区产业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投资周期满两年,按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在科技城内,社会资本建设的公益性设施、科研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该类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项目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在科技城内,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可以经双方协议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用地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生产技术、投资规模、建成投用时间等要求作为用地出让前置条件。
3、在科技城内,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住房试点项目用地以“限房价、竟地价”等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潜在的热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可以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科技、商服等用途的建设用地搭配出让,避免异常高地价,稳定市场预期。
4、科技城范围内合理确定用地出让底价。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单位审定的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大学生安居保障住房试点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呼政办发〔2014〕7号)规定的成本收益法价格确定出让底价、但不得低于所在区城基准地价的70%。项目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绿地取得费用不再从宗地成本分摊、由市财政从出让土地收益中以宗地为单位及时支付。其他商住用地按照底价确定办法确定出让底价。
5、在科技城内,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规划用途不明确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投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在国家《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6、科技城土地利用实行全覆盖、全要素、全过程系统化,精细化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提商土地利用绩效。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关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生产技术、投资规模、建成投用时间和节能、环保、就业等要素,全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实施动态评估评价,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要求,实现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有效监管。
政策来源:《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呼和浩特市科技城建设的意见》
和林格尔新区提供代建厂房服务;已有厂房可以采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出售;租赁新区建设的厂房,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补助。
在和林格尔新区,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弹性出让或者先租后让的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土地租赁、出让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及和林格尔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购买面积不低于500㎡),或其控股企业在和林格尔新区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总部企业(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实际办公人员不低于3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根据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和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对租赁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及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面积不低于300㎡),且实际办公人员不低于3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金融业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根据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和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50%、第4年至第5年25%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对购买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或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给予3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自用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对租赁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或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面积300㎡及以下部分,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支付。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13、在金融小镇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1)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用地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购买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3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租赁金融小镇自用办公用房300㎡及以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支付。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设立营业厅的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以实际需求为准,最高不超过300㎡。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中国科学院、“双一流”建设高校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及分支机构,正式运营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亿元,租用产业用房的,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免费使用期10年。
2、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及分支机构,中央企业、主板上市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且具备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正式运营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租用产业用房的,免费提供3000平方米,免费使用期10年。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解化器,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入孵企业孵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并在我市落户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科技城投资开发公司持有的产业用房,可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对重点培育的创新创业主体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租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5、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照运营绩效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6、引进知名科研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总部企业等,根据其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100%、后3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7、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带头人、核心技术人员给予连续5年奖励补贴,奖励补贴规定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
8、引进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天使基金,按照基金规模的2%给予单只基金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励。对投资基金类企业,按业绩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9、对新设或迁入的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按照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控股人设立的不同公司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10、对经基金管理行业协会备,新设或者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其募集规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并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只基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照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享受补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2、设立科技创新券,每年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发放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中介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等购买技术服务和开展产学研活动。
13、试点实施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住房政策,以租售结合方式向大学毕业生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住房。
14、引进对科技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项目等,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政策来源:《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呼和浩特市科技城建设的意见》
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办公场所免费提供,除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外,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除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外,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科研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支持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农业科技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基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科技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自治区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对于特色鲜明、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自治区人社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20万元——300万元不等“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的支持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执行。
3、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对获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4、支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合理补偿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对共享设备的使用者,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共享设备的提供者,按其服务呼和浩特市用户实际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支持。
5、支持首台(套)装备的使用。对首次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先进装备,并且该设备能够填补地区产业空白的,对购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6、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对获认定国家、自治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1、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对经市政府推荐并获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其所获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拨款额,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3、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4、支持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所获拨款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所获拨款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
5、对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进行配套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我市提名并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不予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给予每人3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每人10万元的配套奖励。
6、加强合作基地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
7、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对获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以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8、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获认定的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揭牌后运行良好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1、支持专利创造和应用。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定额资助,对国外授权专利以及获中国专利奖的专利给予奖励。具体资助及奖励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执行。
2、支持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3、支持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4、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提供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登记的,进行贴息资助,贴息比例不高于已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对由我市推荐立项,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参与制修订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同一级别多个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2个标准进行奖励。
6、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配套补贴。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完成合同登记,并在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按照自治区补贴额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
7、对和林格尔新区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办公场所由和林格尔新区免费提供;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和林格尔新区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和林格尔新区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科研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8、对和林格尔新区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和林格尔新区按交易总额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9、企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后,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用,新区给予全额补助。
10、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落地投产后,按交易总额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针对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对于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个档位补贴只享受一次。
2、加大对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每3万美元进出口额扶持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3、支持相关企业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对于在综合保税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补贴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从事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经营的企业,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通过评定其对产业带动综合效果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5%,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需通过管委会认定,真实有效的),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
6、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取得自治区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补助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的30%,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人民币。
7、对综合保税区内的保税物流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存储、集货、分拨货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年货物进出口量不低于50标箱的,每个20尺标箱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每个40尺标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补贴期限3年。
8、支持海外仓、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建设,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智能搬运机器人、智能物流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经综保区认定,项目评审合格后,给予总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或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9、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3年。
10、对于加工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租赁综合保税区内房产(包括厂房、仓库以及展示基地等)的企业,前3年补贴全额租金,后2年补贴50%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11、对于保税展示类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装修总投资3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展示基地装修补贴。
12、凡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参加经管委会批准的境内外展览、展示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实际发生额的70%奖励(需提供相关通知、合同及票据)。
13、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分别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和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5%和18%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4、对于保税加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搬迁(物流)补贴。
15、对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因技术改造升级,转为生产制造环保、低碳、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的,根据其新业务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16、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以及为我市主导行业提供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的先进自用设备,经认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的,依据评估价格,享受18%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7、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名牌出口商品。对当年新获国家“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首次申请国际商标,补贴注册费用的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具体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每件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不超过20个;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18、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含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经外汇管理局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的,按照每1亿美元扶持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9、加强出口信保扶持力度。对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信保费用3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0、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包含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海外直邮、B2B、B2C),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综合保税区,年进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进出口额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补资金按照年度发放,补贴期限3年。
2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对于呼和浩特市域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通过综合保税区实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2、对于进驻国际国内跨境电商孵化基地或跨境电商平台的进出口企业,给予培训费、入驻费、营销费用等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70%,补贴上限1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3、对进出口业务发展稳健、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允许其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立即结汇或划转至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事后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进一步放宽预收货款结汇额度限制和预付货款等注销审核时间限制,提高信誉好的企业预收货款的结汇比例,预付货款企业可凭报关单等办理注销手续。
24、对于在综保区内设立并登记备案的跨境进口企业,其首次进境销售的商品,特别是首次进口的肉食及其制品,在办理入境动物检疫许可证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1、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鼓励企业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培养特色产业基础人才,根据协议和培养成效,经评定,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2、创新科研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构建多元化人才考评体系,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服务成效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的企业兼职报酬、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3、提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来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8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4、落实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政策。科研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我市企业,且该持股人属于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治区“草原英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转让其以科技成果作价取得的股权的,对转让环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参股企业当年纳税额。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5、和林格尔新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
6、和林格尔新区的企业自注册年度起,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补贴,补贴额度为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在和林格尔新区入驻的总部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地方财政给予连续5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对在入驻金融小镇的机构中任职满一年,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并在二级分行、分公司及以上金融机构任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地方财政给予连续5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企业自注册在金融小镇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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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3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3-31 |
公文时效 |
目录
九、招才引智政策29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得国家、自治区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两化”深度融合、“互联网+工业”、工业知名品牌培育示范认定的项目或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推进农牧业主导产业关键实用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加大农牧业良种化和配套技术的示范应用力度,推动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发展。对获得认定的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推动创新创意融合发展,坚持自主创新,鼓励民族文化传承,支持动漫企业发展。对获认定的国家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重点国家动漫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1、鼓励和支持制造业企业、互联网企业、系统集成商、院校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加强合作,建设资源富集、创新活跃、跨行业跨领域的综合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以及基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呼和浩特市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用平台服务商提供的工业互联网技术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环节创新的项目,呼和浩特市按照企业与平台服务商合同金额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情况:
(1)项目合同金额不足200万元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的15%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7.5%给予补助。
(2)项目合同金额200—400万元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18%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9%给予补助。
(3)项目合同金额400万元以上的,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20%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助。
3、在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择优列为标杆示范项目,总结示范经验大力推广,并推荐为自治区级、国家级标杆示范项目。三年培育10个标杆示范项目(不重复享受普通项目补贴),呼和浩特市按照合同金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合同金额1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平台服务商建设公共性质的展示中心、体验中心,呼和浩特市按照项目投资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项目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5、对平台服务商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根据平台服务规模以上企业数量,呼和浩特市按照1万元/家的标准(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补助;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按照0.5万元/家的标准(企业不重复计算)给予补助。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加快工业互联网发展的暂行办法》
1、补贴优质牧草。对养殖场、种植牧草的企业、合作社或农户等给予如下补贴:干草每吨补贴200元,鲜草每吨补贴40元;养殖场和牧草种植户各享受50%。苜蓿草种植户享受国家高产优质苜蓿草项目,可享受市本级种植牧草普惠政策。
2、补贴牧场。对新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的养殖场:建成一处,奖励100万元;对原有的养殖牧场改造扩容提升,完成一处改造扩容提升养殖场,奖励80万元;
3、外购奶牛补贴。从我市以外地区购买优质高产奶牛、并在我市饲养的奶牛养殖牧场,每外购1头奶牛补贴3000元。
4、冻精补贴。对使用奶牛优质性控冻精的养殖场,每支优质性控冻精补贴60元。
5、机械设备补贴。将全混合日粮(TMR)机、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及其他养殖、饲草料加工机械等符合补贴条件的机械设备,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政策。
6、金融贷款补贴。对新建奶牛牧场和外购奶牛的养殖场进行如下补贴:2019-2022年期间,对养殖户贷款给予银行基准利率贴息,贷款贴息期限为3年,第一年贴息100%,第二年贴息80%,第三年贴息60%。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奶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
1、经营贡献奖励。对两个月纳税额(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超过20万元以上的网络货运企业给予经营贡献奖励,奖励金额对当地经济贡献市、县(旗区)两级留成增量部分的90%。
2、整合运营奖励。对入驻网络货运企业达30家以上的项目公司给予整合运营奖励,奖励金额为入驻企业对当地经济贡献(包含企业及为会员代征代缴代扣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市、县(旗区)两级留成增量部分的10%。
3、增量部分的基准。现有货运企业入驻数字产业园按该企业在呼和浩特市前5年(2015-2019年,不满五年的按实际纳税时间计算)两个月月均地方财政贡献为基准。新注册入驻数字产业园的网络货运企业按照0元作为基准。
4、奖励资金两个月兑现一次,于次月月底前拨付上一期(以经营业务发生时间为准)的奖励资金。
5、运营服务公司依法落地呼和浩特后,政府给予办公空间租赁补贴,补贴期五年。在呼和浩特科技城自建办公楼可以享受呼和浩特科技城的相关优惠政策。
6、积极争取自治区奖励资金给予呼和浩特市网络货运产业扶持,奖励比例按照市、县(旗区)奖励比例执行。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在国家新的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颁布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使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物流项目,经批准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在和林格尔新区证券经营机构开户客户,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实现的所得税在地方缴纳的,由地方财政按照当年个人减持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9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在减持后1个月内兑现。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从2019年起,10年内科技城实现税收的市区留成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用于科技城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新城区每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科技创新政策兑现。
2、市财政出资2亿元、新城区出资1亿元,设立科技创新基金,引入社会资本形成15亿元左右的基金规模,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有基金需求的高端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孵化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以及符合科技城产业定位的其他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投资入股。
政策来源:《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呼和浩特市科技城建设的意见》
3、和林格尔新区的企业自注册年度起,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五年100%、后五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4、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年内建成投产的和林格尔新区项目,按其建成部分土地使用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计算,共三年。自注册年度起连续五年内,由有关财政按其销售货物增值额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5、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和林格尔新区重点类产业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成投产后按项目建筑面积的50%给予补助。
6、国际国内领先、行业领先,填补自治区产业空白的项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和林格尔新区给予资金等相关支持,最高支持1亿元。
7、对和林格尔新区重大类产业项目,按其取得土地所需资金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8、对和林格尔新区重大类产业项目,在获得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的基础上,给予配套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上级扶持资金总额的50%。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9、对入驻新区金融小镇的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5年100%、后5年50%的比例由地方财政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对新设或新迁入我市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的1%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银行机构总行级事业部、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研发中心等机构入驻享受同比例补助,最高20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或新迁入的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机构分公司补助20万元。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基金公司按公司实收资本的0.3%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五年之内不得退出我市如退出需全额退返补助资金。
2、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设立金融机构考核奖,每年开展一次评选。银行业机构考核指标主要是年度信贷同比增量、增速、信托、基金等投放量和对我市小微企业融资扶持力度,对综合排名前三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银行业机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年度新增保费收入排名前三的保险业机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有突出贡献的其他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3、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完善。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补助2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50万元,对在四板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补助5万元;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并且实际募集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风投),按其首期实际到资额0.5%的比例给予开办补助,最高200万元;当年对我市企业股权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投资企业,按其当年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公司债、双创债等各类债券的企业,按照发债额的2‰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4、入驻和林格尔新区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在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融资补贴的基础上,和林格尔新区再给予补贴。
(1)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实现上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上市的,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5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新区满一年的,参照以上上市板块奖励政策执行。
(2)企业实现上市的,按其募集资金投入新区重点类产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额度的10%进行奖励,最高1000万元。
(3)公司股东减持公司股票实现所得税在和林格尔新区缴纳的,可享受金融小镇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5、在金融小镇设立金融机构,有如下开办补贴:(开办补贴以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为上限,补完为止。补贴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1)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经营性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500万元,市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300万元,旗县级分行单家机构补贴30万元;对银行持牌专营机构或全国性总部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私人银行、小企业信贷、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信用卡中心和业务运营中心等,给予开办补贴300万元;外资银行分行,按照“一企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开办补贴政策;对外资银行代表处,给予开办补贴50万元;对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补贴100万元。
(2)经证监部门批准设立的证券类公司。新设立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新设或迁入的期货公司,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新设或者迁入新区的基金,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募集规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支基金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新设或迁入的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同一控股人设立的不同公司,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3)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或迁入的一级法人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省级分公司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设或迁入的保险公司后援中心,如电话销售中心、呼叫中心、理赔运营中心和保险经纪公司等,给予开办补贴10万元。
(4)对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按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家机构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5)对取得相关资质的权益类交易所和交易中心、第三方支付机构,按期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开办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500万元。
(6)对取得相关资质的征信公司、资信(评级)公司、资产评估公司、财务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服务机构,结合企业对新区的经济贡献情况,单家机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开办补贴。
6、对新设或者迁入和林格尔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新区产业项目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超过2000万元,投资周期满两年,按投资总额1%的比例给予基金管理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在科技城内,社会资本建设的公益性设施、科研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该类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非营利性项目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2、在科技城内,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也可以经双方协议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用地的,在公平、公正,不排除多个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可将投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生产技术、投资规模、建成投用时间等要求作为用地出让前置条件。
3、在科技城内,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住房试点项目用地以“限房价、竟地价”等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对潜在的热点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可以灵活确定地块面积,组合科技、商服等用途的建设用地搭配出让,避免异常高地价,稳定市场预期。
4、科技城范围内合理确定用地出让底价。经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单位审定的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大学生安居保障住房试点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呼和浩特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底价确定办法》(呼政办发〔2014〕7号)规定的成本收益法价格确定出让底价、但不得低于所在区城基准地价的70%。项目规划范围内规划道路、绿地取得费用不再从宗地成本分摊、由市财政从出让土地收益中以宗地为单位及时支付。其他商住用地按照底价确定办法确定出让底价。
5、在科技城内,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用地规划用途不明确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投资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在国家《建设用地的分类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6、科技城土地利用实行全覆盖、全要素、全过程系统化,精细化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提商土地利用绩效。重点产业类、科研类项目用地,在出让公告中明确关产业类型、产业标准、生产技术、投资规模、建成投用时间和节能、环保、就业等要素,全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并实施动态评估评价,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要求,实现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有效监管。
政策来源:《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呼和浩特市科技城建设的意见》
和林格尔新区提供代建厂房服务;已有厂房可以采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出售;租赁新区建设的厂房,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补助。
在和林格尔新区,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弹性出让或者先租后让的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土地租赁、出让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进行奖励补贴。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自建办公用房或购买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及和林格尔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购买面积不低于500㎡),或其控股企业在和林格尔新区投资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总部企业(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实际办公人员不低于3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根据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和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对租赁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及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面积不低于300㎡),且实际办公人员不低于3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金融业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根据企业当年产品增值部分和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50%、第4年至第5年25%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对购买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或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给予3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自用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
对租赁金融小镇、数聚小镇规划范围或新区指定其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赁面积300㎡及以下部分,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支付。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13、在金融小镇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
(1)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用地事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购买金融小镇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为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给予300元/㎡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租赁金融小镇自用办公用房300㎡及以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年度租金给予前3年100%、第4年至第5年50%的租赁补贴。超出300㎡部分,由企业自行支付。补贴面积标准不超过10㎡/人,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需要设立营业厅的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以实际需求为准,最高不超过300㎡。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中国科学院、“双一流”建设高校等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及分支机构,正式运营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亿元,租用产业用房的,免费提供5000平方米,免费使用期10年。
2、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研发机构及分支机构,中央企业、主板上市企业设立研发机构,且具备在我市进行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正式运营后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租用产业用房的,免费提供3000平方米,免费使用期10年。
3、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解化器,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将入孵企业孵化成为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并在我市落户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科技城投资开发公司持有的产业用房,可建立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对重点培育的创新创业主体给予一定期限的免租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列支。
5、引进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按照运营绩效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6、引进知名科研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知识密集型服务企业、总部企业等,根据其生产经营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按照前3年100%、后3年50%的比例进行奖励补贴。
7、对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带头人、核心技术人员给予连续5年奖励补贴,奖励补贴规定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
8、引进规模2000万元以上的天使基金,按照基金规模的2%给予单只基金最高1000万元落户奖励。对投资基金类企业,按业绩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9、对新设或迁入的基金管理及其专业子公司,按照其首次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开办补贴,单个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同一控股人设立的不同公司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10、对经基金管理行业协会备,新设或者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按其募集规模1%的比例(以实际到位资金并扣除自治区级及以下政府引导基金份额计算)给予落户奖励,单只基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按照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享受补贴的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12、设立科技创新券,每年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发放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中介机构、公共服务平台等购买技术服务和开展产学研活动。
13、试点实施大学毕业生安居保障住房政策,以租售结合方式向大学毕业生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住房。
14、引进对科技城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带动作用的项目,以及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项目等,给予“一事一议”的政策支持。
政策来源:《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呼和浩特市科技城建设的意见》
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办公场所免费提供,除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外,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除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外,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科研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支持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创新载体,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农业科技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基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科技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2、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新型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自治区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及我市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对于特色鲜明、集聚水平较高、服务功能完善、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示范性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按照自治区人社部门和我市有关规定,给予20万元——300万元不等“以奖代补”资金扶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的支持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办法》执行。
3、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对获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科技金融、检验检测认证、科学技术普及、综合科技服务等科技服务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4、支持大型仪器开放共享。合理补偿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向社会开放所产生的费用支出。对共享设备的使用者,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支持;对共享设备的提供者,按其服务呼和浩特市用户实际收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支持。
5、支持首台(套)装备的使用。对首次购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套设备及核心零部件等先进装备,并且该设备能够填补地区产业空白的,对购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6、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对获认定国家、自治区、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1、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企业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对经市政府推荐并获认定的自治区新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按照其所获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拨款额,一次性给予1:1配套奖励。
3、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对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4、支持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科研项目。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其所获拨款资金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所获拨款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配套奖励;其所获拨款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配套奖励。
5、对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进行配套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我市提名并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配套奖励;参与单位不予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个人,给予每人3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获得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给予每人10万元的配套奖励。
6、加强合作基地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
7、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对获各级科技部门认定的,以企业或者行业协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8、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获认定的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对揭牌后运行良好并通过验收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1、支持专利创造和应用。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定额资助,对国外授权专利以及获中国专利奖的专利给予奖励。具体资助及奖励办法参照《呼和浩特市专利费用资助及奖励办法》执行。
2、支持高效益知识产权运用。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工作试点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试点学校,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3、支持以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创办创新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资入股的,其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4、支持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提供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质押贷款的金融机构,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质押登记的,进行贴息资助,贴息比例不高于已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30万元。
5、鼓励参与各类标准制定。对由我市推荐立项,完成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支持;参与制修订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对同一年度、同一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同一级别多个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制定该级别的2个标准进行奖励。
6、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配套补贴。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化,完成合同登记,并在科技成果网上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按照自治区补贴额的10%给予一次性配套补贴。
7、对和林格尔新区新引进或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办公场所由和林格尔新区免费提供;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和林格尔新区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新引进或新认定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在享受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和林格尔新区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以上科研平台新增研发仪器设备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予以资金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8、对和林格尔新区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和林格尔新区按交易总额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9、企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后,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用,新区给予全额补助。
10、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落地投产后,按交易总额5%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针对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对于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和100万元人民币奖励。每个档位补贴只享受一次。
2、加大对外贸企业和跨境电商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年进出口额达到15万美元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每3万美元进出口额扶持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单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3、支持相关企业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建设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对于在综合保税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给予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贴,补贴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从事标准化厂房、仓储物流基地和展示中心经营的企业,从其运营之日起5年内,通过评定其对产业带动综合效果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25%,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支持服务贸易发展。对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当年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需通过管委会认定,真实有效的),每1美元奖励0.1元人民币,最高10万元人民币。
6、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对取得自治区级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补助不超过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费用的30%,单户企业最高补助10万元人民币。
7、对综合保税区内的保税物流类企业,在园区内进行存储、集货、分拨货物(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年货物进出口量不低于50标箱的,每个20尺标箱给予1000元人民币奖励,每个40尺标箱给予2000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年,补贴期限3年。
8、支持海外仓、智能口岸仓、出口集货仓、跨境电商专用冷链库建设,包括货架(货柜)、视频监控系统、传送系统、专用推车(叉车)、智能搬运机器人、智能物流车、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经综保区认定,项目评审合格后,给予总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每个项目或企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人民币。
9、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年进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且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达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按年实际发生国际物流费用的10%给予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补贴期限3年。
10、对于加工贸易类企业年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租赁综合保税区内房产(包括厂房、仓库以及展示基地等)的企业,前3年补贴全额租金,后2年补贴50%租金,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11、对于保税展示类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装修总投资3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展示基地装修补贴。
12、凡在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参加经管委会批准的境内外展览、展示的企业,给予展位费实际发生额的70%奖励(需提供相关通知、合同及票据)。
13、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分别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和2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机器换人”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5%和18%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4、对于保税加工类企业,实际投资额度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给予总投资5%、总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搬迁(物流)补贴。
15、对加工制造类重点企业因技术改造升级,转为生产制造环保、低碳、新能源、新材料等产品的,根据其新业务规模可给予专项扶持。
16、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以及为我市主导行业提供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支持的先进自用设备,经认定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的,依据评估价格,享受18%的贴息,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17、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培育名牌出口商品。对当年新获国家“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首次申请国际商标,补贴注册费用的50%,但不得超过最高上限,具体为: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每件补贴的国家或地区数不超过20个;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18、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含互联网支付业务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经外汇管理局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综合保税区设立独立核算的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一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1亿美元的,按照每1亿美元扶持10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9、加强出口信保扶持力度。对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出口信保费用30%的资金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0、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包含跨境电商保税进口、海外直邮、B2B、B2C),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通过综合保税区,年进出口额超过1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进出口额5%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奖补资金按照年度发放,补贴期限3年。
2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对于呼和浩特市域内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经营满一年,通过综合保税区实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22、对于进驻国际国内跨境电商孵化基地或跨境电商平台的进出口企业,给予培训费、入驻费、营销费用等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总金额的70%,补贴上限10万元人民币,期限2年。
23、对进出口业务发展稳健、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允许其货物贸易项下收汇进入待核查账户后,立即结汇或划转至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事后进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进一步放宽预收货款结汇额度限制和预付货款等注销审核时间限制,提高信誉好的企业预收货款的结汇比例,预付货款企业可凭报关单等办理注销手续。
24、对于在综保区内设立并登记备案的跨境进口企业,其首次进境销售的商品,特别是首次进口的肉食及其制品,在办理入境动物检疫许可证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提高通关效率。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1、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鼓励企业通过企校合作方式培养特色产业基础人才,根据协议和培养成效,经评定,给予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综合保税区发展的意见》
2、创新科研人员评价激励机制。构建多元化人才考评体系,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服务成效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科研人员的企业兼职报酬、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3、提高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用来奖励该成果研发及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有明确收益分配制度或合同约定的,按其制度或合同约定给予奖励和报酬;没有制度和合同的,按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技术入股形成的股权不低于80%的比例,或自主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营业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和报酬。
4、落实对科研人员的税收政策。科研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我市企业,且该持股人属于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自治区“草原英才”、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转让其以科技成果作价取得的股权的,对转让环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最多不超过参股企业当年纳税额。
政策来源:《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
5、和林格尔新区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
6、和林格尔新区的企业自注册年度起,企业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给予连续五年人才奖励补贴,补贴额度为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对在和林格尔新区入驻的总部企业中任职满一年,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地方财政给予连续5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对在入驻金融小镇的机构中任职满一年,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并在二级分行、分公司及以上金融机构任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的高管人员以总部任命文件或有关法定文件为准,包括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由地方财政给予连续5年人才奖励,奖励额度按照当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比例确定。奖励资金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兑现。
企业自注册在金融小镇之日起5年内,每吸纳1名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的人才就业,且工作满一年的,每年给予企业3000元奖励。就业人数及时间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材料为准。
政策来源:《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金融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