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利部 司法部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指导意见》(水政法〔2024〕34 号)《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司法厅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内水政〔2024〕26号)等法规规定,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水利局将水行政执法权委托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资源与河湖保护中心行使,现将委托情况公示如下:
委托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农牧水利局
受委托单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资源与河湖保护中心
一、委托执法权限
1.宣传贯彻落实涉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开展赛罕区区域水资源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查处水资源案件。
3.开展赛罕区区域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查处水土保持案件。
4.开展赛罕区区域河湖(道)水域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查处河湖(道)水域案件。
5.开展赛罕区区域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行政执法监督,组织查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案件。
6.完成委托机关交办的其他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5年2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职责
1.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4.对受委托单位进行水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不得以自己名义或者超出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将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职能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
2.受委托单位人员实施执法行为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
3.受委托单位查处水事案件,要严格遵守案件办理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4.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