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查)第17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拟按程序实施销号。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要求,现将该项问题整改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5月26日至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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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方式:赛罕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2025年5月26日
附件
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17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表
单位(盖章):赛罕区人民政府
整改任务 |
水价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自治区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呼和浩特市配套印发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但水价调控政策尚未发挥有效作用。 |
责任单位 |
赛罕区人民政府 |
整改目标 |
全面落实水价调控政策。 |
整改措施 |
(1)制定加价标准制度,做好分档水量划分。 (2)制定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组织征收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做好计费周期、加价收入资金使用监管。做好年用水量在2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 (3)供水企业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对超计划部分加价征收水费。 |
完成情况 |
(1)市发改、水务、住建等部门分别于2020年、2022年两次联合印发和修订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呼发改价字〔2020〕662号、呼发改价字〔2022〕609号),明确了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范围、分档水量划分、超定额(计划)加价标准、加价项目、计费周期等内容。赛罕区按此政策执行,无需制定加价制度。 (2)市水务局于2023年印发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超量加价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超量加价水费具体操作办法。非居民用水管理目录制定和2000吨以上非居民计划用水核定工作由市水务局统一管理。 (3)对非居民用水人超计划水量部分征收加价水费,市四区集中供水由春华水务公司管网覆盖,统一由春华水务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