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罕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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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13-08-30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出城口征收改造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01 09:56

各有关单位:

《东出城口征收改造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区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8月30日


东出城口征收改造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

安置方案


   根据呼和浩特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乡居民居住环境,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呼市东出城口实施整体改造。为确保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以及《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呼政发〔2005〕51号),结合本地区实际,现就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制定以下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二条:征收过程中,房屋所有权人能够出具下列材料的,认定为合法建筑,并按其载明的相关面积予以补偿或置换。

(一)持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持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1982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政府建设年份的证明的。

(三)1983年1月1日至1991年8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市或区城建(建设)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明的。

(四)1991年9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建成的房屋,持有区人民政府、市或区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和市或区城建(建设)部门批准的村镇房屋准建(许可)证的。

(五)2001年5月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持有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和市土地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明的。

第三条:本村村民确无其他住房,又无任何证明材料,或者证明材料不全的,经村委会、镇、区人民政府认定后给予补偿。

第四条:集体宅基地征收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按产权产籍所载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予以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拆除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予以补偿。

第五条:下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予补偿,一律无偿拆除:抢建、搭建、乱建的违章建筑;超过二层以上的非法建筑;占用耕地的违章建筑;用简易材料搭建的不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的构筑物。

第六条: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停止办理户籍迁入和分户手续。下列人员除外:

(一)持有本地区户口人员所新生的婴儿。

(二)与持有本地区户口的人员结婚的人员。

(三)户口由本地区迁出的现役军人。

(四)户口由本地迁出的毕业、退学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回国人员。

(五)户口由本地区迁出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

第七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补偿方式由征收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

第二章  货币补偿

第八条:货币补偿办法

(一)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两部分组成。

(二)本方案所称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建筑容积率执行(呼政发〔2005〕51号)中“重点控制范围和一般控制范围外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0.75”的规定。

(三)补偿标准:

1、宅基地建筑容积率为0.75的,按照0.75的容积率及房屋结构确定的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按照下表进行补偿。

表1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砖混

1550

砖木

1450

土木

1350

2、宅基地建筑容积率超出0.75至1.1之间的部分按照下表给予补偿:

表2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补偿标准

砖混

590

砖木

530

土木

470

备注:1: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或使用功能;

2:对结构有轻度损害或质量较差的,补偿标准下调10%。

3、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出1.1之外的部分按照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被征收宅基地补偿,按照宅基地使用证明载明的面积乘以580元/平方米确定。

5、非本村村民补偿标准,按照上述补偿标准,总价下调10%。

第三章  房屋产权调换

第九条: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对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1.1以内的,进行产权调换,所调换房屋产权均为普通商品房。

(二)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含0.75),按1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商品住房,每户至少选择一套;剩余可进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按照4:1(每4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1平方米商业用房)调换商业用房。并再对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未建设面积,按1平方米调换0.25平方米商品住房或对此部分折算成商品住房的面积按照4:1调换商业用房。

(三)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含1.1),0.75以内的面积按对实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按1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商品住房,每户至少选择一套;剩余可进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按照4:1(每4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1平方米商业用房)调换商业用房;再对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建设面积,按1平方米调换0.3平方米商品住房或对此部分折算成商品住房的面积按照4:1调换商业用房;并再对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未建设面积,按1平方米调换0.25平方米商品住房或对此部分折算成商业住房的面积按照4:1调换商业用房。

(四)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1的,0.75以内的面积按对实有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按1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商品住房,每户至少选择一套。剩余可进行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按照4:1(每4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1平方米商业用房)调换商业用房;并再对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建设面积,按1平方米调换0.3平方米商品住房或对折算成商品住房部分按照4:1调换商业用房;并再对超过1.1的部分按照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

(五)被征收人实际调换商品住房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时,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建设成本优惠价3500元/平方米收取(不含楼层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面积,按房屋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收取。

(六)被征收人实际调换产业用房面积超出应调换面积时,按房屋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收取。

(七)被征收户按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商品住房楼层和户型。

(八)被征收户按签订拆迁协议书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择产业用房位置,户型或者摊位地点。

(九)回迁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费标准为1500元/月/户,如超出规定时间,过渡费按双倍给予补偿。

(十)非本村村民需在拆迁通知下发一个月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否则不享受产权调换,只进行货币补偿。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条:发布征收通知之日起,前30日内签定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30000元;前40日内签定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20000元;50日内签定拆迁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每户奖励10000元。

第十一条:搬家补助费按照回迁安置住户2000元/户,货币安置住户1000元/户执行。

第十二条: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第十三条:楼层差价计算表见附表二。

第十四条:达成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人的《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第十五条:为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对所征收宅基地产权不明或无主房的,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方案公布后的新开工的集体宅基地征收补偿项目,原有已开工项目,执行原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表一: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表二:楼层差价计算表

2013年8月30日


附表一: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

单位

补偿金额

备注

门楼

500-1000元/个


菜窖

500-1000元/个


围墙

延长米

高0.8-1米50元/延长米;高1米以上的100元/延长米


自来水

300元/户


压水井

500元/眼


机井

3000元/眼


土暖气

平方米

30元/平方米


成果树(胸径5-8厘米)

200-500元/株


畜圈

300-1000元/个


葡萄

500-1000元/架


有线电视

500元/户


坟头

600-1000元/个


坟帐

6000元/个


三相电

每千瓦给予适当补偿

其他未标明项目,按有关文件办理。

附表二:楼层差价计算表

一层 — —六层

七层

八层

九层

……

顶层

免收楼层差价

50元/平方米

100元/平方米

150元/平方米

……

免收楼层差价

说明:一层至六层和顶层免收楼层差价,七层以上(含七层)按50元/平方米递增收取楼层差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