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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16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教育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4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16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教育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4
公文时效

(资助政策)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23-12-14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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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适用于寄宿生、非寄宿生)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住宿学生人数的60%发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

寄宿生:生活补助重点保障7类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孤儿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贫困的学生)。

非寄宿生:学生生活补助重点保障困难等级认定为A级,(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低保家庭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无人扶养、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B/C类学生符合单亲离异、人口多、父母赡养老人、无固定收入等情况。

第五条 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六条  申请生活补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点保障人群。

第七条 生活补助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

第八条 生活补助资金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

第十条 生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每个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依据2021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落实),认定为A、B、C类的学生,填写《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学校。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A类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B、C类学生写信请详述家庭情况由学校评审小组认定。

2.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生活补助评审工作。成员包括学校法人、分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等。

3.学校评审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和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相关证明材料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表学校统一归档。同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的贫困等级,确定享受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资助名单,让学生填写《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寄宿生、非寄宿生)》。

4.享受资助的学生,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学校拍照留存)。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学校法人签字、加盖章后报赛罕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赛罕区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提交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生活补助的发放与管理:

赛罕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学校提供的受助学生《明细表》将资金下拨各学校,同时,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不得用于抵扣饭费及其他费用,学生或家长必须在发放表上签字摁手印,学校财务留存,复印件资助中心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每学期资助名单确定后,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子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生活补助相关资料要分学期按年度装订成册,留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资助工作各个环节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生活补助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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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16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教育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2-14
公文时效

(资助政策)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14 15:33

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适用于寄宿生、非寄宿生)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学校。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在籍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内寄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住宿学生人数的60%发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的20%测算。

寄宿生:生活补助重点保障7类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孤儿学生;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贫困的学生)。

非寄宿生:学生生活补助重点保障困难等级认定为A级,(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低保家庭学生、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无人扶养、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B/C类学生符合单亲离异、人口多、父母赡养老人、无固定收入等情况。

第五条 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第六条  申请生活补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的重点保障人群。

第七条 生活补助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

第八条 生活补助资金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核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

第十条 生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

1.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每个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认定依据2021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落实),认定为A、B、C类的学生,填写《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学校。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A类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B、C类学生写信请详述家庭情况由学校评审小组认定。

2.学校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生活补助评审工作。成员包括学校法人、分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等。

3.学校评审小组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和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在《申请表》上盖章,相关证明材料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表学校统一归档。同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的贫困等级,确定享受寄宿生和非寄宿生资助名单,让学生填写《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寄宿生、非寄宿生)》。

4.享受资助的学生,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学校拍照留存)。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填写《赛罕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受助学生信息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学校法人签字、加盖章后报赛罕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赛罕区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后提交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生活补助的发放与管理:

赛罕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按照学校提供的受助学生《明细表》将资金下拨各学校,同时,学校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不得用于抵扣饭费及其他费用,学生或家长必须在发放表上签字摁手印,学校财务留存,复印件资助中心归档。

第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受助学生信息管理,每学期资助名单确定后,将受助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义务教育子系统”。

第十三条 学校应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生活补助相关资料要分学期按年度装订成册,留存5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学校应严格落实学生资助工作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资助工作各个环节负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生活补助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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