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目前,不同城市的具体扣除标准不同。比如,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举例来说,假设纳税人被派往北京工作,纳税人及其配偶在北京都没有住房,由于工作原因在北京租房,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扣除。由于纳税人当前的实际工作地是北京市,则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标准每月1500元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当年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信息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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