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教育局,各直属学校、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2020〕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32号)要求,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格学校管理,切实保障在校学生合法权益,有效预防校园内教职工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教职工违法犯罪信息定期查询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查询的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要求,把入职前准入查询融入教师公开招聘和人才引进等工作环节,坚决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源头上夯实教师队伍质量。对在职教职工违法犯罪信息进行定期查询,净化教师队伍,为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奠定高质量师资基础。
二、查询的范围对象
全市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辅单位等,下同)拟聘用的教职工和在职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人员。
三、查询的内容信息
(一)有无判处刑事处罚信息。
(二)有无性侵违法犯罪信息。
(三)有无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及其他违法犯罪信息。
四、查询周期和上报
(一)查询周期
1. 在职教职工违法犯罪信息实行“一年一查”,各单位要于每年3月定期开展此项工作;
2. 拟聘用教职工要在入职前进行准入查询;
3. 对有特殊情况的教职工,随时进行查询。
(二)结果上报
请单位于2023年4月20日前,今后每年3月31日前,将当年拟聘用教职工入职查询结果和在职教职工定期查询结果及相关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五、查询的责任主体
各单位是查询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查询工作的责任领导和第一责任人。
六、查询途径及程序
(一)查询途径。
由单位前往住所地公安派出所,统一申请查询本单位拟聘用教职工和在职教职工的违法犯罪信息。
(二)查询程序
1. 按照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1〕19号)文件相关要求,各单位携带单位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的《查询申请表(单位)》(附件1),以及查询对象系单位在职教职工或者拟聘用教职工的有关材料申请查询;
2. 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查询告知函》或有犯罪记录的《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本单位统一保管;
3. 各校(园)填写《呼和浩特市学校(幼儿园)教职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统计表》(附件2),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各直属单位填写《呼和浩特市直属单位教职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统计表》(附件3),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市教育局;
4. 各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收集汇总表,作出相应处理;书面告知教职工不予录用或其他相关处理的理由和申请复查的权利,留存复查结果;将《呼和浩特市旗县区教职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市教育局。
(三)对有特殊情况的,可由教职工本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前往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查询,查询后将《无犯罪记录证明》或《不予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通知书》交回单位,由单位统一保管或做出相应处理。
七、查询结果的使用
(一)经查询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在职教职工,依据《教师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已经被立案调查的,不宜继续履行职责,可暂停其职责;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职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二)经查询发现被依法判处刑事处罚的拟聘用教职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规定,不予录用。
(三)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在职教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规定及时解除聘用合同。
(四)经查询发现有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拟招录教职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规定,不得录用。
(五)经查询发现有虐待、拐卖、暴力伤害及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教职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或者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八、查询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履行主体责任,要准确适用、严格执行教职工违法犯罪信息定期查询制度,按规定使用好查询结果,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保驾护航。
(二)强化责任落实。未按要求对教职工违法犯罪信息进行查询,或者经查询有相关违法犯罪信息,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未做出相应处理或仍予以录用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保密意识。各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查询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开展查询。工作中要强化保密意识,不得散布查询信息或用于其他途径,不得侵害查询对象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4606412)
来源:呼和浩特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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