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买药报销问题,很多老百姓都是一知半解,为何有的药品给报有的不给报。为此,内蒙古日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为大家答疑解惑。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下药品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简称医保药品目录,医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按各统筹区起付线和封顶线等报销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保药品目录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和调整。国家医保局已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将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的药品纳入目录范围内进行管理。
信息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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