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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0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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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市政府出台实施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呼政发〔2018〕28号),办法实施完善了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国务院、民政部、自治区党委、政府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的发布实施,2018年的《认定办法》与现行政策已不适应,同时2018年《认定办法》有效期2年,也过了时效性。为了与国家、自治区政策相适应,同时为了更好的救助困难群众,使低保政策更加公平、公正的实施,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

三、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确实困难的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附则。

1.第一章总结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低保对象确认要依据户籍、年龄、残疾、疾病、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综合因素进行确认。

2.第二章是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明确了低保对象的适用范围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有呼和浩特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拓展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第三章是申请及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4.第四章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以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为准。无法获取实际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明确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计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收入,并对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进行了细化。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5.第五章是审核确认,缩短了审核确认时间,简化了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程序,对无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6.第六章是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延缓计算家庭收入的方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再就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引起家庭收入增加且如实申报其实际收入的,城镇家庭收入延缓3—6个月计算。明确对于故意隐瞒其家庭收入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年内不能申请低保。明确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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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09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0-22 15:56

一、制定的背景

2018年市政府出台实施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暂行办法》(呼政发〔2018〕28号),办法实施完善了我市社会救助体系,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在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国务院、民政部、自治区党委、政府社会救助相关政策规定的发布实施,2018年的《认定办法》与现行政策已不适应,同时2018年《认定办法》有效期2年,也过了时效性。为了与国家、自治区政策相适应,同时为了更好的救助困难群众,使低保政策更加公平、公正的实施,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

二、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

三、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将有限的资金用于确实困难的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7章5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资格条件、申请及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管理和监督、附则。

1.第一章总结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低保对象确认要依据户籍、年龄、残疾、疾病、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刚性支出等综合因素进行确认。

2.第二章是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明确了低保对象的适用范围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有呼和浩特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呼和浩特市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拓展了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并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全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第三章是申请及受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4.第四章是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调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以申请家庭实际情况为准。无法获取实际收入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法计算家庭收入。申请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根据本人年龄、残疾状况、患慢性病及重特大疾病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明确赡养(抚养、扶养)人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计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庭收入,并对赡养(抚养、扶养)费用进行了细化。明确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给予扣减。

5.第五章是审核确认,缩短了审核确认时间,简化了民主评议和公示环节程序,对无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0个工作日。

6.第六章是管理和监督,明确了延缓计算家庭收入的方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再就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引起家庭收入增加且如实申报其实际收入的,城镇家庭收入延缓3—6个月计算。明确对于故意隐瞒其家庭收入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年内不能申请低保。明确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错发资金的经办人员,可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信息来源:呼和浩特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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