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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4-011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6-25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4-011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6-25
公文时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22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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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服务

(一)规范遗体接运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允许土葬的遗体,要凭死亡证明办理遗体安葬手续或按照丧事承办人(丧属)意愿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应当火化的遗体以及允许土葬但丧事承办人(丧属)同意火化的遗体,要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火化。

(二)规范遗体存放、告别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要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流程和标准提供告别服务;要对利用其场地设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三)规范遗体火化、骨灰(遗体)安置。殡仪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要认真核对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丧属)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不齐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遗体。要加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等行为。遗体火化后,殡仪馆要建立统一的骨灰领取处,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署骨灰移交确认书,及时将骨灰移交。针对特困人员遗体、无名遗体和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处置的相关遗体的火化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

(四)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殡仪馆(骨灰堂、公墓)要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流程,强化制度建设和岗位职责,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高遗体火化、骨灰安放(葬)全流程、全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订骨灰安放(葬)协议。要建立骨灰安放(葬)档案,确保档案不发生遗失和损缺等情况。要定期核查骨灰安放(葬)情况,核实骨灰安放(葬)档案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杜绝出现骨灰错放、遗失等问题。

二、压实各方责任

压实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对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机构负责人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属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的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承担监管责任,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推动问题解决。

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服务规范等配套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情况。

三、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督促指导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开展廉政、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推动广大干部职工养成廉洁、守法、诚信、自律的良好行为规范,自觉抵制各种风险诱惑,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殡葬服务管理水平。


                                                                       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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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4-011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民政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6-25
公文时效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2 11: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服务

(一)规范遗体接运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允许土葬的遗体,要凭死亡证明办理遗体安葬手续或按照丧事承办人(丧属)意愿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应当火化的遗体以及允许土葬但丧事承办人(丧属)同意火化的遗体,要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火化。

(二)规范遗体存放、告别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要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流程和标准提供告别服务;要对利用其场地设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三)规范遗体火化、骨灰(遗体)安置。殡仪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要认真核对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丧属)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不齐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遗体。要加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等行为。遗体火化后,殡仪馆要建立统一的骨灰领取处,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署骨灰移交确认书,及时将骨灰移交。针对特困人员遗体、无名遗体和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处置的相关遗体的火化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

(四)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殡仪馆(骨灰堂、公墓)要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流程,强化制度建设和岗位职责,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高遗体火化、骨灰安放(葬)全流程、全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订骨灰安放(葬)协议。要建立骨灰安放(葬)档案,确保档案不发生遗失和损缺等情况。要定期核查骨灰安放(葬)情况,核实骨灰安放(葬)档案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杜绝出现骨灰错放、遗失等问题。

二、压实各方责任

压实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对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机构负责人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属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的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承担监管责任,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推动问题解决。

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服务规范等配套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情况。

三、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督促指导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开展廉政、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推动广大干部职工养成廉洁、守法、诚信、自律的良好行为规范,自觉抵制各种风险诱惑,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殡葬服务管理水平。


                                                                       民政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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