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5-00591 | 主题分类 | 民族事务 |
发布机构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23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5-00591 |
主题分类 | 民族事务 |
发布机构 | 民族事务委员会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3-23 |
公文时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以下简称“三项计划”)工作要求,促进“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品牌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发挥培育项目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三项计划”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民委《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5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内财综〔2022〕11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是深化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民族工作领域北疆文化品牌建设的创新举措。“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是以项目化、品牌化、标准化方式拓展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途径。
第三条 “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招标项目为自治区民委在当年预算中确定安排的、由自治区民委本级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委托项目为自治区民委设定实施标准、要求和目标,经社会广泛征集,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相关程序基础上,经综合评审后确定实施,由自治区民委与具体执行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自筹项目为自治区民委设定实施标准、要求和目标,经社会广泛征集,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相关程序基础上,经综合评审后确定由推荐单位和执行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项目经费自筹,项目完成后,成果以典型案例方式报自治区民委。
第四条 “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坚持紧扣主线、服务大局、人民至上、重在基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广泛推荐、择优确定、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五条 自治区民委成立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承担项目的设立、审核、验收、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申报跨地区、跨部门的“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鼓励各地各部门自筹经费自主开展“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项目推荐单位为盟市民族工作部门。
第八条 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二)择优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向自治区民委推荐。
(三)审核立项。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立项的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名单。名单经自治区民委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的审核立项标准。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实施“三项计划”有关文件精神,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服务办好两件大事,精准突出“融”的导向;
(二)项目实施方案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具有内蒙古特色、内蒙古亮点,具备较强的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可操作性;
(三)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合规;
(四)项目保障措施完备;
(五)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行业资质、团队经验、财务状况、运营能力及外部环境等实施条件;
(六)项目能够如期结项并提供验收报告,能够产生应有效果,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条 工作小组按程序批准后,向项目申报单位下发立项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须确定一名项目执行人,并按工作要求,履行立项手续。立项后的项目申报单位即成为项目执行单位。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委托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当年11月底前,具体以立项通知为准。自筹项目自行设定项目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对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督促和成果宣传,对委托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托项目执行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及时报请工作小组同意后,工作小组予以备案:
(一)调整项目执行人;
(二)调整项目阶段性目标;
(三)调整项目实施范围;
(四)调整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五)调整项目实施方式或实施步骤;
(六)申请项目延期或重新评估;
(七)申请项目终止并全额退还经费。
第十四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项目评估等工作。
(一)委托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人填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估表、经费使用决算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推荐单位将上述材料及初评意见提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对如期执行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项评定,未通过结项评定的项目,须申请项目延期并重新评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执行的项目,应在当年9月底前申请项目终止,视情况及原因酌量或全额退还经费。
(二)招标项目和自筹项目。招标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人须填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估表和经费使用决算表,并按要求向自治区民委提交有关材料。自筹项目完成后,执行单位完成绩效评估报告,由推荐单位报送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委托项目立项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销项目处理:
(一)未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或评估材料;
(二)套用挪用项目经费,或被发现其他任何严重违反财务纪律使用经费的情况,或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
(三)将项目转包他人执行,或直接窃取他人项目成果;
(四)擅自变更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且未按要求报送审批并备案;
(五)项目未如期执行且申请重新评估仍未通过;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被撤销项目的推荐单位,取消次年参与“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的推荐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民委将“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统筹规划、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民委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定银行账户。委托项目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性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相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项目经费使用账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荐单位应认真履行经费使用的监督职责。
第五章 成果宣传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对“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中的特色做法、亮点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和宣传。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加强对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实施情况的推广和成果应用转化,各推荐单位及时宣传、推广“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的经验和成果,发挥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估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可公开宣传有关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典型案例等。不宜公开宣传的项目,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69号 联系电话:0471-421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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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以下简称“三项计划”)工作要求,促进“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管理品牌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发挥培育项目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示范引领作用,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实施“三项计划”有关文件精神、国家民委《试点示范项目工作管理办法》(民办发〔2024〕54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内财综〔2022〕117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是深化各族群众互嵌式发展计划、各族青少年交流计划、旅游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计划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民族工作领域北疆文化品牌建设的创新举措。“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是以项目化、品牌化、标准化方式拓展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发展、有利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实践途径。
第三条 “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分为招标项目、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招标项目为自治区民委在当年预算中确定安排的、由自治区民委本级实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项目。委托项目为自治区民委设定实施标准、要求和目标,经社会广泛征集,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相关程序基础上,经综合评审后确定实施,由自治区民委与具体执行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自筹项目为自治区民委设定实施标准、要求和目标,经社会广泛征集,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相关程序基础上,经综合评审后确定由推荐单位和执行单位协作完成的项目,项目经费自筹,项目完成后,成果以典型案例方式报自治区民委。
第四条 “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坚持紧扣主线、服务大局、人民至上、重在基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广泛推荐、择优确定、鼓励创新、注重实效。
第五条 自治区民委成立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承担项目的设立、审核、验收、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申报跨地区、跨部门的“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鼓励各地各部门自筹经费自主开展“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项目推荐单位为盟市民族工作部门。
第八条 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书、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二)择优推荐。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向自治区民委推荐。
(三)审核立项。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立项的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名单。名单经自治区民委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九条 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的审核立项标准。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实施“三项计划”有关文件精神,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聚焦服务办好两件大事,精准突出“融”的导向;
(二)项目实施方案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具有内蒙古特色、内蒙古亮点,具备较强的创新性、示范性、带动性、可操作性;
(三)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合规;
(四)项目保障措施完备;
(五)项目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行业资质、团队经验、财务状况、运营能力及外部环境等实施条件;
(六)项目能够如期结项并提供验收报告,能够产生应有效果,发挥应有作用。
第十条 工作小组按程序批准后,向项目申报单位下发立项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接到立项通知后,须确定一名项目执行人,并按工作要求,履行立项手续。立项后的项目申报单位即成为项目执行单位。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委托项目完成时限一般为当年11月底前,具体以立项通知为准。自筹项目自行设定项目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对委托项目和自筹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指导、督促和成果宣传,对委托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委托项目执行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及时报请工作小组同意后,工作小组予以备案:
(一)调整项目执行人;
(二)调整项目阶段性目标;
(三)调整项目实施范围;
(四)调整项目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五)调整项目实施方式或实施步骤;
(六)申请项目延期或重新评估;
(七)申请项目终止并全额退还经费。
第十四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项目评估等工作。
(一)委托项目。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人填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估表、经费使用决算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推荐单位将上述材料及初评意见提交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对如期执行完成的项目进行结项评定,未通过结项评定的项目,须申请项目延期并重新评估,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执行的项目,应在当年9月底前申请项目终止,视情况及原因酌量或全额退还经费。
(二)招标项目和自筹项目。招标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人须填报项目实施绩效评估表和经费使用决算表,并按要求向自治区民委提交有关材料。自筹项目完成后,执行单位完成绩效评估报告,由推荐单位报送工作小组。
(三)工作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委托项目立项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销项目处理:
(一)未如实填写申报材料或评估材料;
(二)套用挪用项目经费,或被发现其他任何严重违反财务纪律使用经费的情况,或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经费使用决算表;
(三)将项目转包他人执行,或直接窃取他人项目成果;
(四)擅自变更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且未按要求报送审批并备案;
(五)项目未如期执行且申请重新评估仍未通过;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被撤销项目的推荐单位,取消次年参与“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的推荐资格。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民委将“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工作小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统筹规划、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自治区民委与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后,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定银行账户。委托项目经费一次核定、一次性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依据相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项目经费使用账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推荐单位应认真履行经费使用的监督职责。
第五章 成果宣传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对“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建立通报制度,对项目实施中的特色做法、亮点经验进行总结、提炼和宣传。
第二十条 工作小组加强对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实施情况的推广和成果应用转化,各推荐单位及时宣传、推广“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的经验和成果,发挥项目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估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可公开宣传有关经验做法、工作成效、典型案例等。不宜公开宣传的项目,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1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委实施“三项计划”典型示范培育项目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