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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2-0001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12-12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2-00018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12-12
公文时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发布日期: 2022-12-14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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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除下列情况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医保缴费规定,由个人或用人单位缴纳。

(一)失业人员已经缴纳本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本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期结束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不需申请,经办机构直接返还到失业人员社保卡(银行卡))。

(二)失业人员在自治区级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并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按原方式继续参保缴费。个人缴纳的属于领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缴费票据申请返还,返还资金直接打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卡(银行卡)上。

二、经办机构代缴医疗保险费标准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在我市本级或旗(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原缴费标准代缴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账标准,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如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在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停保后申请转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月起按统账标准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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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12-12
公文时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发布时间:2022-12-14 17:31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除下列情况外,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医保缴费规定,由个人或用人单位缴纳。

(一)失业人员已经缴纳本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本年度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代缴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期结束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返还(不需申请,经办机构直接返还到失业人员社保卡(银行卡))。

(二)失业人员在自治区级医疗保险机构参加医疗保险并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按原方式继续参保缴费。个人缴纳的属于领金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结束后,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递交缴费票据申请返还,返还资金直接打入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社保卡(银行卡)上。

二、经办机构代缴医疗保险费标准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已在我市本级或旗(县)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原缴费标准代缴医疗保险费。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账标准,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前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如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可在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停保后申请转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月起按统账标准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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