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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0-003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11-19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0-0035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0-11-19
公文时效

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发布日期: 2020-11-1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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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培训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其中高级讲师为副高级,讲师为中级。

第四条  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讲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

(二)申报讲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在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资格满4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知专业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并能将新理论、新技术应用于教学实践中。能够使用ppt等软件制作教学课件,在课堂上能够熟练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组织领导实训基地建设的能力和实践技能,能熟练掌握专业常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及机械的使用和维修。公共基础课教师能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指导教学研究、社会咨询等其他社会工作;

3.专业课教师须担负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基础课教师能熟练讲授一门主干课程,且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

4.参评前五年内授课时数不少于1500学时教学工作量;

5.校级领导兼职教学工作,可减免三分之一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实践要求

1.专业课教师须有在行业、企业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或者近五年累计有6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并形成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实践报告;

2.师范类学校教师参评前五年内在小学、幼儿园累计有6个月以上的本专业实践,并形成较高水平的实践报告;

3.公共基础课的教师要有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和调研的经历,并形成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实践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过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项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自治区或盟市级科研项目,并经自治区或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获得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5.荣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荣誉称号;

6.在科研成果转化、开发、推广及使用等方面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提供证明材料);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本人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8.指导学生个人或团体在全国、全区或盟市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或全区二等奖,或盟市一等奖以上奖项;

9.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第十条  讲师资格条件

(一)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必备的专业技能,了解专业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并能将新理论、新技术应用于教学实践中;

2.专业课教师应具备专业实训基地的建设能力和实践技能,公共基础课教师能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教学研究,社会咨询等其他社会工作;

3.能独立完成讲授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掌握本专业常用的设备、仪器仪表、机械等使用和维修;

4.参评前五年内授课时数不少于150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5.近五年内担任班主任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二) 教师实践要求

1.专业课教师须具有行业、企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参评前五年在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累计有6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质量的专业实践报告;

2.师范类学校教师参评前五年在小学、幼儿园累计有6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质量的实践报告;

3.公共基础课教师要有到行业、企业和生产一线服务进行考察和调研的经历,并形成有质量的调研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参与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项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对教育教学改革有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3.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字数在1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4.参加旗县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三名),并经旗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获得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5.在旗县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获得旗县以上的优秀教师或教学能手荣誉称号者;

6.在盟市所在地任教的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能手荣誉称号者;

7.在科研成果转化、开发、推广及使用等方面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提供证明材料);

8.参加盟市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并确认取得研究成果者;

9.指导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盟市二等奖以上者;

10.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五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中等专业教师文科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58号)、《内蒙古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理科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59号》、《内蒙古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农工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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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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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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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发布时间:2020-11-19 17: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准确地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能力水平,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结合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普通中专学校、成人中专学校、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成人培训中心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高级讲师、讲师。其中高级讲师为副高级,讲师为中级。

第四条  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报正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申报副高级资格须由所在单位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且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高级讲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4年;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专业讲师资格满5年。

(二)申报讲师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在教师岗位工作满2年;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讲师资格满4年。

第七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继续教育条件应符合自治区统一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执行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九条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一)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系统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知专业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并能将新理论、新技术应用于教学实践中。能够使用ppt等软件制作教学课件,在课堂上能够熟练运用多媒体技术进行教学;

2.专业课教师应具有组织领导实训基地建设的能力和实践技能,能熟练掌握专业常用的设备、仪器仪表及机械的使用和维修。公共基础课教师能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主持或指导教学研究、社会咨询等其他社会工作;

3.专业课教师须担负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基础课教师能熟练讲授一门主干课程,且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

4.参评前五年内授课时数不少于1500学时教学工作量;

5.校级领导兼职教学工作,可减免三分之一的教学工作量。

(二)教师实践要求

1.专业课教师须有在行业、企业工作二年以上的经历或者近五年累计有6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并形成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实践报告;

2.师范类学校教师参评前五年内在小学、幼儿园累计有6个月以上的本专业实践,并形成较高水平的实践报告;

3.公共基础课的教师要有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和调研的经历,并形成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实践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过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项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对教育教学改革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学论文2篇以上,其中发表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3万字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自治区或盟市级科研项目,并经自治区或盟市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获得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5.荣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骨干)教师或教学能手荣誉称号;

6.在科研成果转化、开发、推广及使用等方面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提供证明材料);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本人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8.指导学生个人或团体在全国、全区或盟市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全国三等奖,或全区二等奖,或盟市一等奖以上奖项;

9.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二等奖以上奖项。

第十条  讲师资格条件

(一)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1.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必备的专业技能,了解专业领域前沿发展动态,并能将新理论、新技术应用于教学实践中;

2.专业课教师应具备专业实训基地的建设能力和实践技能,公共基础课教师能编写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教学研究,社会咨询等其他社会工作;

3.能独立完成讲授教学计划规定的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并掌握本专业常用的设备、仪器仪表、机械等使用和维修;

4.参评前五年内授课时数不少于150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

5.近五年内担任班主任工作或学生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二) 教师实践要求

1.专业课教师须具有行业、企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参评前五年在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累计有6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质量的专业实践报告;

2.师范类学校教师参评前五年在小学、幼儿园累计有6个月以上的专业实践,并形成有质量的实践报告;

3.公共基础课教师要有到行业、企业和生产一线服务进行考察和调研的经历,并形成有质量的调研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要求

申报人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中的3条,其中第1、2条为必备条件:

1.参与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一项以上,并经实践证明,对教育教学改革有指导作用和应用价值;

2.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1篇以上;

3.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本人撰写字数在1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本专业教材,本人撰写字数在2万字以上;

4.参加旗县级以上科研项目(前三名),并经旗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获得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5.在旗县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获得旗县以上的优秀教师或教学能手荣誉称号者;

6.在盟市所在地任教的教师获得盟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教学能手荣誉称号者;

7.在科研成果转化、开发、推广及使用等方面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需提供证明材料);

8.参加盟市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并确认取得研究成果者;

9.指导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专业技能大赛中,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或盟市二等奖以上者;

10.从事艺术、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参加盟市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举办的汇演、汇展或比赛获三等奖以上奖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能力业绩条件应同时具备,工作业绩成果和获奖均指申报人员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且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学位),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不同的,须参加申报学科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第十五条  申报人除须符合本评审条件所明确的要求外,还须符合自治区当年职称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针对本评审条件各条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中等专业教师文科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58号)、《内蒙古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理科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内职改字〔1993〕59号》、《内蒙古自治区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农工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内职改字〔199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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