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10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1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10 |
公文时效 |
(此文来源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
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 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
各旗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2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3号,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住建局要将《专用账户实施细则》《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性、整体性解读,对各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履行监管和执法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
二、各总包单位要按照《专用账户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备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各旗县区住建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充分利用该平台预警功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预警信息。
三、各旗县区住建局依据《专用账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本级监管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的审批。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
四、各总包单位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使用期间应符合《专用账户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五、各总包单位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办理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在担保期限届满前要按照《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更换新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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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3-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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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来源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
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 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
各旗县区住建局,局属相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2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实施细则》)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93号,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旗县区住建局要将《专用账户实施细则》《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性、整体性解读,对各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履行监管和执法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和市建筑工程质量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
二、各总包单位要按照《专用账户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登记备案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各旗县区住建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要充分利用该平台预警功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预警信息。
三、各旗县区住建局依据《专用账户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负责本级监管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申请的审批。市本级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
四、各总包单位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和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已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可继续保留使用,使用期间应符合《专用账户实施细则》有关要求。
五、各总包单位按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办理的保证金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在担保期限届满前要按照《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更换新的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