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公文时效 |
索 引 号 | 11150105011533048K/2023-000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8 |
公文时效 |
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新区规划建设局,呼房中协、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管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主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市从事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在市四区范围内经营的到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在旗县及和林新区经营的到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后,方可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应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了解企业备案信息,进行监督和服务意向选择。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和《实名登记卡》);
4.经营场所证明(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劳动合同;
6.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
1.不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
2.存在不良征信的;
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正在整改期间的;
4.被委托人投诉存在房地产经纪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调查属实尚未解决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备案后一年内,提前30日内,办理备案年审。
二、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单独承办经纪服务业务的门店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两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使用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经纪服务(示范文本)》,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公示从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未办理年审或年审超期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登记,换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备案条件、材料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和年审信息,通过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呼房中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以及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三)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常态化开展市场检查。加快健全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备案和年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把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四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和年审办理地点:市房产交易中心办事大厅314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海
联系方式:0471-6201500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69号 联系电话:0471-421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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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住房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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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住建局、和林新区规划建设局,呼房中协、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事中事后管理,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主体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我市从事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租赁提供代理、居间等经纪服务的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在市四区范围内经营的到市住建局登记备案,在旗县及和林新区经营的到当地住建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后,方可在备案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应张贴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方便消费者了解企业备案信息,进行监督和服务意向选择。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 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
3.房地产经纪人员证书(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和《实名登记卡》);
4.经营场所证明(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属于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
5.劳动合同;
6.经纪从业人员身份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备案,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
1.不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条件;
2.存在不良征信的;
3.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正在整改期间的;
4.被委托人投诉存在房地产经纪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且调查属实尚未解决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实行年审制度
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取得备案后一年内,提前30日内,办理备案年审。
二、全面推行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单独承办经纪服务业务的门店至少有一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或两名从业人员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使用自治区住建厅《房地产经纪服务(示范文本)》,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三)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时,应当佩戴实名登记的工作牌、信息卡,公示从业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未备案或虽已备案但是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未办理年审或年审超期的,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登记,换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码》。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符合备案条件、材料齐全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和年审信息,通过呼和浩特市住建局官网、呼房中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以及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三)各旗县区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常态化开展市场检查。加快健全完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检查中发现的未经备案和年审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同时把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四)市四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和年审办理地点:市房产交易中心办事大厅314办公室。
联 系 人:杨海
联系方式:0471-62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