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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2-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巴彦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4-13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2-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巴彦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4-13
公文时效

呼市赛罕区巴彦街道办事处关于巴彦街道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04-28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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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发[2021]25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166号和自然资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转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局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集体所有。坚守不改变村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2.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作用的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村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同时,坚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成立巴彦街道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莫日根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组长:郭海峰  人大工委主任

成      员:贾虎忠  巴彦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傅  强  乡村振兴办负责人

李  勇  巴彦生态环境所所长

张  坤  巴彦自然资源所所长

郝国俊  经管站负责人

张志峰  郭家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王智慧  乔家营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高计奎  罗家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杨红计  后罗家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郭文艺  腾家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张  旭  黑土凹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庄海兵  坝堰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云振国  圪老板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安国良  舍必崖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张学军  白塔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赵玉柱  郜独利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武吉彪  五路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任福恒  添密湾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刘林平  保素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王庆华  太平庄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陈建军  辛庄子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乡村振兴办,郭海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傅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自身职权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资料审核、组件上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审核农用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定期汇总备案情况上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上图入库工作。

生态环境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进行审核;根据自身职责对设施农用地(涉及水源地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进行巡查。

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面积及选址进行审核;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协助测绘出图;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和复垦,如实开展上图入库登记工作,督促落实复垦责任;依据工作职能职责对非法占地、未批先建、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进行日常巡查等。

经管站: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审查把关,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非法占地、未批先建、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进行日常巡查等。

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协调处理相关矛盾并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申报主体和备案流程

(一)申报主体为:农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

1.项目选址,协商用地事宜;

2.申报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用地申请;

3.乡村振兴办、生态环境所、自然资源所联合现场勘查,初步确定选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备案用地勘测定界;

5.申报主体持身份证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平面布置图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6.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

7.村公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8.办理林业报批手续;

9.涉及附属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区自然资源、农牧部门组织评估,经评估同意后落实补划手续

10.申报主体与所在村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复垦费;

11.项目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12.街道办事处下发设施农用地备案批复,方可动工。

(三)资料清单:

1.个人或单位申请设施农用地报告(2份原件);

2.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2份复件)

3.设施农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原件);

4.设施农用地流转协议、用地补偿费缴纳凭证(2份复件)

5.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面积明细表、土地流转金支付凭证(2份原件);

6.设施农业建设方案(2份原件);

7.平面布局图(2份原件);

8.勘测报告: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图、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2份彩图原件);

9.土地权属证明(2份原件);

10.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源保护地的,需环保部门环评报告资料(2份原件);

11.涉及林草和水利的应向区级林草、农牧水利部门征求意见(批复原件2份)

12.村“两委”会议纪要、会议影像(2份并加盖公章)

13.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意见及大会会议纪要、影像(2份并加盖公章);

14.村级公示(远近照片和公示原件各2份)公示内容:建设方案和备案申请表

15.村级向街道递交备案申请(原件2份)

16.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2份原件);

17.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2份原件)

18.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复垦费缴纳凭证(2份原件);

五、相关要求

1.本细则中,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其设施农用地具体类型和规模,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文件规定确定。

2.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需备案设施农用地的,可依法依规依程序备案设施农用地。

3.引导设施农业项目选址建设。各成员单位加强指导,相关村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或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土壤。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4.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用于其它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5.上级有相关的新要求、新规定,严格按上级要求和规定落实。

六、法律责任

1.各申报主体对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资料造假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负责资料呈报的申报主体承担。

2.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4.本实施方案由巴彦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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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2-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巴彦街道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4-13
公文时效

呼市赛罕区巴彦街道办事处关于巴彦街道设施农用地备案和管理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2-04-28 11:11


为规范土地资源管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相关事宜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发[2021]25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 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2021〕166号和自然资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转发自治区自然资源局 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呼自然资办字〔2022〕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在设施农用地备案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集体所有。坚守不改变村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损害村集体利益、不损害农民利益“三条底线”,确保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本集体所有成员。

2.坚持市场导向。加强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资金支持等方面作用的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坚持改革创新。鼓励村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不同实现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4.坚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因村因势施策,探索不同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和商业运营模式,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商则商。同时,坚守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避免资源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成立巴彦街道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莫日根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常务副组长:郭海峰  人大工委主任

成      员:贾虎忠  巴彦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傅  强  乡村振兴办负责人

李  勇  巴彦生态环境所所长

张  坤  巴彦自然资源所所长

郝国俊  经管站负责人

张志峰  郭家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王智慧  乔家营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高计奎  罗家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杨红计  后罗家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郭文艺  腾家营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张  旭  黑土凹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庄海兵  坝堰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云振国  圪老板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安国良  舍必崖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张学军  白塔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赵玉柱  郜独利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武吉彪  五路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任福恒  添密湾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刘林平  保素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王庆华  太平庄村党总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陈建军  辛庄子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乡村振兴办,郭海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傅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自身职权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各部门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登记、资料审核、组件上报;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审核农用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定期汇总备案情况上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上图入库工作。

生态环境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选址进行审核;根据自身职责对设施农用地(涉及水源地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并进行巡查。

自然资源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面积及选址进行审核;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协助测绘出图;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利用和复垦,如实开展上图入库登记工作,督促落实复垦责任;依据工作职能职责对非法占地、未批先建、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进行日常巡查等。

经管站:负责对土地流转合同审查把关,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非法占地、未批先建、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进行日常巡查等。

各行政村: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行动,协调处理相关矛盾并做好相关的各项工作。

四、申报主体和备案流程

(一)申报主体为:农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二)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

1.项目选址,协商用地事宜;

2.申报主体向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用地申请;

3.乡村振兴办、生态环境所、自然资源所联合现场勘查,初步确定选址,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备案用地勘测定界;

5.申报主体持身份证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包括设施农业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生产及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含用地范围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平面布置图等)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6.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出具会议纪要;

7.村公示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8.办理林业报批手续;

9.涉及附属设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区自然资源、农牧部门组织评估,经评估同意后落实补划手续

10.申报主体与所在村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复垦费;

11.项目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通过;

12.街道办事处下发设施农用地备案批复,方可动工。

(三)资料清单:

1.个人或单位申请设施农用地报告(2份原件);

2.申报主体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2份复件)

3.设施农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原件);

4.设施农用地流转协议、用地补偿费缴纳凭证(2份复件)

5.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需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面积明细表、土地流转金支付凭证(2份原件);

6.设施农业建设方案(2份原件);

7.平面布局图(2份原件);

8.勘测报告: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图、三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2份彩图原件);

9.土地权属证明(2份原件);

10.涉及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源保护地的,需环保部门环评报告资料(2份原件);

11.涉及林草和水利的应向区级林草、农牧水利部门征求意见(批复原件2份)

12.村“两委”会议纪要、会议影像(2份并加盖公章)

13.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意见及大会会议纪要、影像(2份并加盖公章);

14.村级公示(远近照片和公示原件各2份)公示内容:建设方案和备案申请表

15.村级向街道递交备案申请(原件2份)

16.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2份原件);

17.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协议(2份原件)

18.设施农用地土地复垦协议、复垦费缴纳凭证(2份原件);

五、相关要求

1.本细则中,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其设施农用地具体类型和规模,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文件规定确定。

2.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确需备案设施农用地的,可依法依规依程序备案设施农用地。

3.引导设施农业项目选址建设。各成员单位加强指导,相关村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或低效闲置的土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保护耕作层土壤。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4.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机制。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况列入土地巡查范围。对不按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用于其它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5.上级有相关的新要求、新规定,严格按上级要求和规定落实。

六、法律责任

1.各申报主体对上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资料造假引起的法律纠纷均由负责资料呈报的申报主体承担。

2.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违法建设行为。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3.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面积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七十七条有关规定处理。

4.本实施方案由巴彦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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