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农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 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 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 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内财金〔2020〕1247 号)、《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内 财金〔2021〕1025号)、《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 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内财金〔2022〕10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 一 )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的前提下,通过推进合规经营,逐步引入适度竞争机 制,实施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和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等, 逐步构建以精准承保、精准理赔为重点的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 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 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分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 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业 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3.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牧业发展、财政承 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 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4.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牧、保险监管、林草等 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 他农村牧区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
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5.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 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6.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三牧”,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 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 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2.奶牛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 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5)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分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6)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
(7)经专家确诊为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
3.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 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 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 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4.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 暴雨、暴雪、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病虫鼠兔害、 野生动物毁损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 倒伏、烧毁、死亡的损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
险条款》(2022修正版)规定执行。
5.草原保险的保险责任:详见内财金〔2021〕628号文件规定。
6.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 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投保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保险大 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投保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三)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种植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 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 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养殖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森林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草原保险金额:依据草原的类型,结合平均牧草产量以及草原生态恢复成本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总保险金额。
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参照温室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大棚主要构成部件(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等确定。
上述品种和其他试点品种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详见附件
(四)保费补贴政策
1.投保人保费自缴比例
(1)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种植业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 物制种等)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 例为20%,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 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保费自缴比例为15%;养殖业品 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 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例为20%;森林保险公益林森工集团保费 自缴比例为10%,商品林经营者(包括森工集团)保费自缴比例为30%;
(2)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险种及草原保险:牧户、参保企业或草原经营者保费自缴比例为20%。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
(1)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险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补贴3%和2%。
(2)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文件要求。国家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作物制种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一是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牧部门备案开展的稻谷、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期间内,由于高温、高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早期霜冻)、 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及其他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类风险, 如因气象条件造成的花期不遇(玉米)种子质量严重下降等。造 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是保障水平。制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制种成本、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的成本。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玉米800元、稻谷500 元、小麦350 元。鼓励承保机构提供保险金额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险产品。
四是制种保险费率:稻谷6%,小麦10%,玉米8%。
五是保费自缴比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 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 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除外。保费自缴比例为20%,国家认 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投保的保费自缴比例为15%。
六是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 35%;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 业制种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其它事项按照内财金规〔2023〕2号执行。
(3)开展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 49号)要求,我区2023年继续在所有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 物完全成本保险,在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继续实施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4)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 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22〕63号), 我区2023年继续在莫力达瓦旗、鄂伦春旗、阿荣旗、科右前 旗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国家试点,在扎赉特旗开展大豆种植收入保险自治区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5)中央财政补贴的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 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承担15%;呼伦贝尔市、 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 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承担5%;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各补贴5%;自治区财政补贴20%。
(6)森林和草原保险保费补贴:
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盟市旗县 (市、区)补贴18%;对森工集团,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 自治区补贴40%,企业承担10%;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
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市旗县 (市、区)财政补贴15%,经营者自缴30%;对森工集团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企业承担30%。草原保险自治区补贴50%,盟市补贴20%,旗县(市、区)补贴10%,投保草原经营者自缴20%。
(7)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保费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及旗县(市、区)财政共同补 贴40%(原则上盟市和旗县市区1:1,鼓励盟市多配套,减轻 旗县压力,脱贫旗县按照相关政策实施),温室、大棚种植户或种植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保费的20%。
(8)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险种保费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补贴40% (原则上盟市和旗县市区1:1,鼓励盟市多配套,减轻旗县压力,脱贫旗县按照相关政策实施),农牧户自缴20%。
(五)保费缴纳
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组织、专业经济合 作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中央、自治区和盟市资金由盟市财政部门向盟市级承保机构拨付,旗县(市、区)承担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向旗县级承保机构拨付。
(六)保险理赔
各承保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充分吸纳 当地政府和财政、农牧、林草、保险监管、农牧民代表的意见,条款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承保机构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 后查勘、定损、理赔,确保查勘定损到户。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 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 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各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条款 据实赔付。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 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避免影响农户的后续抗灾、救 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承保机构,将按照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 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 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保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肉羊,特色奶牲畜、骆驼,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保险 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承保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承保机构进行赔偿。
三 、管理要求
(一) 大灾准备金、防灾减损资金和综合费用率的管理
大灾风险准备金按照财政补贴型种植业保险6%、养殖业保 险2%、森林保险10%、政策性草原保险10%的比例提取,承保机 构省级分公司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逐年滚存,按规定使用。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防灾减损管理,据实列支防灾减损费用,要完备列支依据和手续,核实列支事项的相关性、真实性,依法合规 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承保机构应当强化与农业防灾减损体系的协 同,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中的 积极作用。重点使用方向为种植业病虫害防治、重大病虫害监测预 警、耕地土壤墒情和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造、防雹增雨设备设施改造,养殖业气象(数据)收集、传染病防治, 森林灾情防控、防火设施设备(包括防火路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草原保险防灾减损资金按照内财金〔2021〕628号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各承保机构严格控制中央财政补贴型和地方 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在20%以内,综合费用率指标口径详见财金〔2021〕130号文件的“相关名词解释”。
(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支出
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允许设立 补贴险种协保员支出,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 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 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 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 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 行为负责,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 号)有关规定,承保机构可以委托财政、农牧、林草、村民委员 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承 保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 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 办机构指派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应当 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 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据为依据入账。除协办费用外,承 保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三)无赔款优待试点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金〔2019〕102号)精神和审计问题整改落实,鼓励各承保机构,根据上年无赔款户情况,开展无赔款优待。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政策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具有较强技术性的重 要支农惠农政策之一,各地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1. 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和各盟市、旗县(市、 区)相关部门要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各地各部 门要研究和解决当地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 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级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工作中 严禁引入中介机构为农牧民和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险种的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旗县(市、区)要从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 据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种植业保险保单的起保时间,使参 保作物从出苗起即获得保险保障。同时,要根据投保作物合理确 定保险责任终止日期,并在保险单、分户保险凭证的显著位置进行标注。
2. 部门分工合作。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发挥牵头作用,规范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补贴资金监管,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申 请进行初审,盟市财政部门进行复审;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盟市、旗县(市、区) 财政部门、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农业保 险管理平台中不符合规范的承保数据,或者平台数据与承保机构 申请数据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并退回承保机构核实情况,未核 实清楚前不得拨付资金,但不得无正当理由退回资金申请。收到 承保机构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后,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在一个季度内完成承保数据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并 按照实际情况将拨付资金数据维护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未按照时限完成资金拨付的,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农牧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在种养殖业防灾减损方面为农牧 户和承保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指导承保机构建立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范和标准。
林草部门要做好行业指导与监督,充分发挥林草灾害防治组 织体系作用,发挥好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加强灾情防控, 做好森林和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及时向承保机 构提供相关服务,制定林草有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灾后治理与植被恢复任务。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和协议赔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行业监管部门角度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督导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
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 信息,配合承保机构为参保农作物灾情评估和灾害数据测定提供相关依据,完善农牧业生产灾害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减损工作。
3.加快补贴资金拨付。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的规定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4.加强绩效管理。盟市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央 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 2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绩效管理。在盟市和承保机构绩效 自评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补贴资金安排、招标遴选承保机构挂钩。
5.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是各承保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信息化 建设,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信息化能够覆盖保险承保理赔 全流程。二是各承保机构要积极对接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 保障推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各承保机构要全 面施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确保上传中农再、银保信平台 数据要与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高度一致。四是各承保机构要 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数据传输规范。
(五)其他事宜
1.加强风险管控。
近年来各级审计和监督检查陆续发现农业 保险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案例,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高度重视,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一是明确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责任主体。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责任主体是盟市和旗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二是明确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环节中的责任主体。补贴资金申请环节的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按时、准确提出资金申请。补贴资金审核环节的主体责任是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和林草部门,财政部门重点侧重对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等准确性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对种养殖面积(头数)、投保面积(头数)的准确性负责。
2.防止盲目扩张规模。近年来我区保费规模增长较快,为各 地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避免因保费规模增 速过快而导致的基础管理不匹配的情况,各地区应当在尊重投保 农牧户自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防止盲目扩张保费规模,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3.确保依法依规投保理赔。投保和理赔环节的第一责任主体 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要确保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客 观、公正、及时,杜绝以任何形式向投保户进行承诺的行为,严格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各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有监督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额和费率情况表
2.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3.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额和费率情况表
分类 |
种类 |
品种 |
保障水平(元) |
保险费率% |
备注 |
中央 政策 险种 |
种植险 |
小麦 |
旱 地 2 0 0 |
8% |
物化成本保险巴彦淖尔市除旱地玉米、旱地小麦、早地马铃薯之外其他品种的费率均下调0.5个百 分点;物化成本保险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旱地玉米、早地小麦、旱地马铃薯3个品种的费率上调0.5个百分点 |
水 地 5 0 0 |
6% | ||||
稻谷 |
500 |
4% | |||
玉米 |
旱 地 3 0 0 |
8% | |||
水 地 5 0 0 |
6% | ||||
马铃薯 |
旱 地 3 0 0 |
8% | |||
水 地 8 0 0 |
3% | ||||
油料作物(油菜、向日葵和花生等) |
向日葵300其它200 |
6% | |||
大豆 |
200 |
8% | |||
糖料作物(甜菜) |
500 |
6% | |||
棉花 |
500 |
4% | |||
养殖险 |
奶牛 |
6000、8000、10000 |
5% |
||
能繁母猪 |
1500 |
6% |
|||
育肥猪 |
800 |
5% |
|||
森林保险 |
公益林 |
灌木800、乔木1300 |
1.6% |
人保按照1.6%执行,其它机构按 照1.57‰执行 | |
商品林 |
灌木900、乔木1500 |
1.6% | |||
自治区 政策 险种 |
种植险 |
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 |
保额和费率按照内财农(2019) 478号执行。 | ||
商都县露地蔬菜 |
西芹、圆葱每亩1200,白菜、甘蓝 、胡萝卜、菠菜、辣椒、莴笋、大 葱、青豆等其它蔬菜每亩500 |
6% |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额和费率情况表
分类 |
种类 |
品种 |
保 障 水 平 ( 元 ) |
保险费率% |
备注 |
自治区 政策 险种 |
种植险 |
巴彦淖尔市果蔬 |
露地西红柿红果4300、粉果3400 露地酱用辣椒千斤红4000、露地干 辣椒保银系列3600、艳椒系列3400 拱棚麒麟西瓜美都、辉煌7000 |
9% |
|
通辽市红干椒 |
一档2500 二档2000 三档1500 |
8% |
|||
自治区 政策 险种 |
养殖险 |
肉牛 |
兴安盟突泉 和科右中旗能繁母牛、育肥牛10000 、8000、6000 |
3.8% |
|
鄂托克前旗8000、10000 |
3.5% |
||||
阿荣旗能繁母牛10000、育肥牛8000 |
4% |
||||
通辽能繁母牛10000、育肥牛10000 、犊牛6000 |
1.5-3.5% |
能繁母牛12个月3.5%,育肥牛和 犊牛12个月3.5%、9个月2.8%、6 个月2%、3个月1.5% | |||
肉羊 |
巴彦淖尔600 |
5% |
|||
锡盟187.5 |
8% |
||||
呼伦贝尔187.5 |
8% |
||||
阿拉善盟骆驼 |
普通骆驼6000、8000、10000、 12000、收入损失保险挤奶 母骆驼上限20000 |
3%和5% |
挤奶母骆驼费率5% |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额和费率情况表
分类 |
种类 |
品种 |
保 障 水 平 ( 元 ) |
保险费率% |
备注 |
自治区 政策 险种 |
养殖险 |
呼和浩特市奶山羊 |
羔羊2000、国产母羊6000、 国产种公羊15000、进口母羊 30000、进口种公羊60000 |
7.5% |
具体按照当年地方 奶山羊保险方案为准 |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马奶 |
原马奶12元/斤 加工马奶23元/斤 马奶制品745元/斤 |
马奶及马奶产品 价格责任险5%, 马奶及马奶产品 质量保险0.35% |
|||
草原险 |
草原 |
每亩20、30、40 |
5% |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 49 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和相关盟市报送预方案情况,拟 定在所有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在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实施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方案如下。
一、试点保险标的和保障对象
完全成本保险的试点标的为稻谷、小麦、玉米,收入保险的 试点标的为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的玉米。保障对象为试点旗县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二、保费承担比例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承担45%,自治区财政承担30%,盟市级财政承担3%,旗县区级财政2%,农户自缴20%。
三、试点地区及经办机构
2023年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 包头市土右旗、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旗、鄂 伦春旗、额尔古纳市、牙克石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开鲁县、库伦旗、扎鲁特旗,赤峰市巴 林右旗、巴林左旗、翁牛特旗、林西县、松山区、喀喇沁旗、宁 城县、敖汉旗、阿鲁科尔沁旗,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乌兰察布 市凉城县,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达拉特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 旗、临河市、杭锦后旗、五原县、乌拉特中旗和磴口县实施,以 后年度的产粮大县根据财政部上一年认定结果为准。鼓励海拉尔 农场局、大兴安岭农场局和兴安盟农场局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 参照产粮大县相关规定开办三大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盟市旗县区的承担补贴由投保单位自行承担。全区种植险承保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招投标结果进行承保。
四、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金额和费率
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详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玉米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暂时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另行通知。
保险费率:完全成本保险,小麦和玉米按水地6%,旱地8%;稻谷4%执行。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的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水地8%、旱地10%。
(二)保险责任范围
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 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 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造成保险玉米产量下降或因市场波动造成 价格下降,导致保险玉米实际每亩收入低于每亩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其他事宜
各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实施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盟市名称 |
序号 |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备注 |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
旱地 |
水地 |
旱地 |
水地 | |||||
呼市(3) |
1 |
土默特左旗 |
1000 |
900 |
||||
2 |
托克托县 (玉米为 收入保险) |
一档870 |
对应当地一等地、前五年平均亩产600公 斤以上 | |||||
二档800 |
对应当地二等地、前五年平均亩产500(不 含)-600(含)公斤 | |||||||
三档600 |
对应当地三、四、五等地、前五年平均亩 产500公斤(含)以下 | |||||||
一档650 |
对应当地一、二、三等地、前五年平均亩 产400(不含)公斤以上 | |||||||
二档510 |
对应当地四等地、前五年平均亩产300 (不含)-400(含)公斤 | |||||||
三档430 |
对应当地五等地、前五年平均亩产300 (含)公斤 | |||||||
3 |
和林县 |
700 |
900 |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盟市名称 |
序号 |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备注 |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
旱地 |
水地 |
旱地 |
水地 | |||||
包头(1) |
4 |
土默特右旗 |
1000 |
900 |
900 |
|||
呼伦贝尔 (6) |
5 |
阿荣旗 |
1100 |
500 |
600 |
600 |
650 |
|
6 |
莫力达瓦旗 |
1100 |
500 |
600 |
600 |
650 |
||
7 |
鄂伦春自治旗 |
590 |
630 |
|||||
8 |
牙克石市 |
500 |
600 |
600 |
||||
9 |
扎兰屯 |
1100 |
500 |
600 |
600 |
650 |
||
10 |
额尔古纳市 |
500 |
600 |
|||||
兴安盟(5) |
11 |
乌兰浩特市 |
1200 |
600 |
600 |
900 |
||
12 |
科右前旗 |
1200 |
600 |
600 |
900 |
|||
13 |
科右中旗 |
1200 |
600 |
600 |
900 |
|||
14 |
扎赉特旗 |
1200 |
600 |
600 |
900 |
|||
15 |
突泉县 |
1200 |
600 |
600 |
900 |
|||
通辽(7) |
16 |
科尔沁区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17 |
科左中旗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18 |
科左后旗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19 |
开鲁县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20 |
库伦旗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21 |
奈曼旗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盟市名称 |
序号 |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备注 |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
旱地 |
水地 |
旱地 |
水地 | |||||
通辽(7) |
22 |
扎鲁特旗 (玉米为 收入保险) |
南部87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600公斤,前三年期货 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南部51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35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中部80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55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中部44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30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北部73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50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北部37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25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注:根据扎鲁特旗各乡、镇、苏木的土壤墒情、气候条件等 影响玉米种植的因素,将扎鲁特旗划分为南部、中部和北部 三个地块产量等级。 “南部”指:查布嘎图苏木、乌力吉木 仁苏木。“中部”指:巴彦塔拉苏木、香山镇、巨日合镇、 鲁北镇、乌额格其苏木、黄花山镇、前德门苏木、道老杜苏 木。“北部”指:阿日昆都楞镇、乌兰哈达苏木、巴雅尔图 胡硕镇、格日朝鲁苏木、嘎亥图镇。 |
第3页,共4页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盟市名称 |
序号 |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备注 |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
旱地 |
水地 |
旱地 |
水地 | |||||
赤峰(9) |
23 |
松山区 |
900 |
550 |
900 |
600 |
900 |
|
24 |
阿鲁科尔沁旗 |
1120 |
600 |
1000 |
650 |
900 |
||
25 |
巴林左旗 |
1100 |
650 |
1000 |
700 |
900 |
||
26 |
巴林右旗 |
1100 |
600 |
000 |
700 |
900 |
||
27 |
林西县 |
900 |
550 |
900 |
600 |
900 |
||
28 |
翁牛特旗 |
1200 |
650 |
1100 |
700 |
900 |
||
29 |
喀喇沁旗 |
920 |
620 |
900 |
||||
30 |
宁城县 |
1200 |
650 |
1050 |
700 |
900 |
||
31 |
敖汉旗 |
1200 |
650 |
100 |
600 |
900 |
||
锡林郭勒盟 (1) |
32 |
太卜寺旗 |
450 |
800 |
500 |
800 |
||
乌兰察布 (1) |
33 |
凉城县 |
550 |
900 |
600 |
900 |
||
鄂尔多斯 (2) |
34 |
达拉特旗 |
1200 |
600 |
1200 |
700 |
900 |
|
35 |
杭锦旗 |
1200 |
600 |
1200 |
700 |
900 |
||
巴彦淖尔 (6) |
36 |
临河区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37 |
五原县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38 |
乌拉特前旗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39 |
乌拉特中旗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40 |
杭锦后旗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41 |
磴口县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22〕63 号 ) ,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定我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方案。
一 、保障对象
保险保障对象为投保豆农,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022年至2024年。
三、试点地区及经办机构
(一)国家试点地区。在莫力达瓦旗、鄂伦春旗、阿荣旗、 科右前旗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种植业保险承保区域继续实施,不再重新招标。
(二)自治区试点地区。在兴安盟扎赉特旗开展大豆种植收入保险试点,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种植业保险承保区域继续实施,不再重新招标。
四、保费承担比例
(一)国家试点险种资金比例。开展中央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试点的4个旗县,中央财政承担45%,自治区财政承担30%,盟市级财政承担3%,旗县区财政2%,农户自缴20%。
(二)自治区试点险种资金比例。开展自治区大豆种植收入 保险试点的扎赉特旗,中央和自治区承担75%,盟市、旗县分别 承担3%和2%、农户自缴20%,结算资金时中央财政按照物化成本保险补贴标准进行结算,增量部分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五、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金额和费率
参考《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相关数据和盟市旗县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按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范围,且保障水平不高于大豆种植收入的80%的原则,同时尊重不同旗县种植成本差异和种植风险差异的客观实际,将试点地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如下: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费率 | |
莫力达瓦旗 |
470 |
7.5% | |
鄂伦春旗 |
460 |
8.5% | |
阿荣旗 |
490 |
7% | |
科右前旗 |
635 |
8% | |
扎赉特旗 |
南部 |
942 |
8% |
北部 |
565 |
8% |
(二)保险责任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 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重 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造成保险大豆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大豆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 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由于产量或价格波 动造成大豆保险农户实际收入低于约定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 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约定收入= 约定平均亩产×约定价格×保险责任水平,实际收入=实际平均亩产×实际价格。
(1)约定平均亩产。扎赉特旗南部200公斤/亩、扎赉特旗北部120公斤/亩;
(2)实际平均亩产。按照种植业抽样测产的方式确定实际平均每亩产量。
(3)约定价格。约定次年1月到期的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 在当年5月1日至5月30日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实际价格。约定次年1月到期的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在当年10月1日—10月31日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大豆苗齐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责任期限以保险合同签定的期限为准。
(三)赔偿处理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1)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程度在80%(含)以上的,即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绝收面积×出险时保险大豆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大豆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出苗一分枝 |
60% |
分枝一开花 |
70% |
开花一结荚 |
80% |
结荚一成熟 |
90% |
成熟—收获 |
100% |
(2)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成灾面积
损失程度=平均损失产量/前五年平均标准产量按照承保旗县近五年保险大豆单位平均产量(以有关部门测定为准)确定标准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2.大豆收入保险
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收入
实际收入=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期内的各交易日约定大豆期货合约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每亩实际产量×保险面积
约定时期(指采集价格所约定的时间段)参照大豆成熟收获、 交易上市时间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出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期内的各交易日约定大豆期货合约收盘价(单位:元/吨)的算数平均值取小数点后2位。本保险合 同所涉及的约定大豆期货合约收盘价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每亩实际产量参照县级(含)以上农技部门鉴定报告确定;或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保险人、被保险人代表联合进行实际测 产确定。测产工作须在保险作物收获前完成。测产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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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全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农业保险工作整体水平,切实保障农牧民权益,依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 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财政部、农业农村 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 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49号)、《内蒙古自治区加快 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内财金〔2020〕1247 号)、《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实施方案》(内 财金〔2021〕1025号)、《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 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内财金〔2022〕100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 一 )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 协同推进”的前提下,通过推进合规经营,逐步引入适度竞争机 制,实施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和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等, 逐步构建以精准承保、精准理赔为重点的服务模式,不断提升农业保险服务水平,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财政支持。财政部门履行牵头主责,从发展方向、制度设 计、政策制定、资金保障等方面推进农业保险发展,通过保费补 贴、机构遴选等多种政策手段,发挥农业保险机制性工具作用,充分调动各参与方积极性,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分级负责。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地方农 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农业 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负总责,省以下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3.预算约束。各级财政部门应综合考虑农牧业发展、财政承 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趋势和内在规律,量 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预算管理水平。
4.政策协同。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与农牧、保险监管、林草等 有关部门以及承保机构的协同,推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与其 他农村牧区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促进形成农业保险健
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5.绩效导向。突出正向激励,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绩效评价 指标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
6.惠及农户。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聚焦服务“三农三牧”,确保农业保险政策精准滴灌,切实提升投保农户政策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补贴政策
(一)保费补贴品种
1.中央财政补贴品种:
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森林:公益林、商品林。
(二)保险责任范围
1.种植业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 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 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
2.奶牛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奶牛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 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病、日本血吸虫病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5)在分娩过程中,因胎儿不能顺利分娩出,造成子宫破裂或穿孔大出血。
(6)产后72小时以内因患产后瘫痪或产后败血症,经积极治疗但仍无效。
(7)经专家确诊为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
3.能繁母猪保险、育肥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死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1)重大病害: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 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 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 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非洲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
4.森林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旱灾、 暴雨、暴雪、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病虫鼠兔害、 野生动物毁损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 倒伏、烧毁、死亡的损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
险条款》(2022修正版)规定执行。
5.草原保险的保险责任:详见内财金〔2021〕628号文件规定。
6.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雪灾、风灾(含龙卷风、暴风等)、雹灾、暴雨、洪涝、 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投保温室的墙体、棚架、棚膜,保险大 棚的棚架、棚膜,以及投保温室内或大棚内作物的经济损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温室大棚保险条款》规定执行。
(三)保障水平和保险费率
种植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 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 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
养殖业品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森林保险金额: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
草原保险金额:依据草原的类型,结合平均牧草产量以及草原生态恢复成本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总保险金额。
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的保险金额:参照温室主要构成部件(墙体、棚架、棚膜)、大棚主要构成部件(棚架、棚膜)建造成本的80%,以及棚内作物的种苗费等确定。
上述品种和其他试点品种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详见附件
(四)保费补贴政策
1.投保人保费自缴比例
(1)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种植业品种(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三大粮食作 物制种等)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 例为20%,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 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保费自缴比例为15%;养殖业品 种(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参保农牧户、各类农牧业生产经 营组织的保费自缴比例为20%;森林保险公益林森工集团保费 自缴比例为10%,商品林经营者(包括森工集团)保费自缴比例为30%;
(2)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险种及草原保险:牧户、参保企业或草原经营者保费自缴比例为20%。
2.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情况
(1)中央财政补贴的种植险保费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30%,盟市和旗县(市、区)分别补贴3%和2%。
(2)三大粮食作物制种保险保费补贴: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文件要求。国家对稻谷、小麦、玉米三大作物制种保险进行保费补贴。
一是制种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 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牧部门备案开展的稻谷、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
二是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保险期间内,由于高温、高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早期霜冻)、 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 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及其他可能导致损失的各类风险, 如因气象条件造成的花期不遇(玉米)种子质量严重下降等。造 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三是保障水平。制种保险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制种成本、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的成本。以亩为单位进行核算,玉米800元、稻谷500 元、小麦350 元。鼓励承保机构提供保险金额高于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险产品。
四是制种保险费率:稻谷6%,小麦10%,玉米8%。
五是保费自缴比例。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 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 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但法律规定不能成为投保人和受益人的除外。保费自缴比例为20%,国家认 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业投保的保费自缴比例为15%。
六是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 35%;国家认定的玉米、小麦制(繁)种大县或育繁推一体化企 业制种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其它事项按照内财金规〔2023〕2号执行。
(3)开展稻谷、小麦、玉米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 49号)要求,我区2023年继续在所有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 物完全成本保险,在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继续实施玉米种植收入保险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4)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 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22〕63号), 我区2023年继续在莫力达瓦旗、鄂伦春旗、阿荣旗、科右前 旗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国家试点,在扎赉特旗开展大豆种植收入保险自治区试点。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3。
(5)中央财政补贴的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
奶牛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 尔多斯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承担15%;呼伦贝尔市、 通辽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乌海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 县(市、区)财政承担10%;兴安盟、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及所属旗县(市、区)财政承担5%;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中央财政补贴50%,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各补贴5%;自治区财政补贴20%。
(6)森林和草原保险保费补贴:
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2%,盟市旗县 (市、区)补贴18%;对森工集团,公益林中央财政补贴50%, 自治区补贴40%,企业承担10%;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50%。
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25%,盟市旗县 (市、区)财政补贴15%,经营者自缴30%;对森工集团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企业承担30%。草原保险自治区补贴50%,盟市补贴20%,旗县(市、区)补贴10%,投保草原经营者自缴20%。
(7)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保险保费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及旗县(市、区)财政共同补 贴40%(原则上盟市和旗县市区1:1,鼓励盟市多配套,减轻 旗县压力,脱贫旗县按照相关政策实施),温室、大棚种植户或种植户与龙头企业共同承担保费的20%。
(8)其他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险种保费补贴:
自治区财政补贴40%,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补贴40% (原则上盟市和旗县市区1:1,鼓励盟市多配套,减轻旗县压力,脱贫旗县按照相关政策实施),农牧户自缴20%。
(五)保费缴纳
投保农牧户、种养企业、新型农牧业经营组织、专业经济合 作组织等必须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比例自行缴纳保费。中央、自治区和盟市资金由盟市财政部门向盟市级承保机构拨付,旗县(市、区)承担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向旗县级承保机构拨付。
(六)保险理赔
各承保机构应当科学、合理地拟定农业保险条款,充分吸纳 当地政府和财政、农牧、林草、保险监管、农牧民代表的意见,条款表述应清晰易懂,保单应载明保费承担比例情况。承保机构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 策要求,按照“主动、迅速、科学、合理”的原则,及时开展灾 后查勘、定损、理赔,确保查勘定损到户。对于组织投保的业务, 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承保机构应当对分户投保清单、 分户定损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各承保机构要严格依条款 据实赔付。承保机构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 将赔偿的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避免影响农户的后续抗灾、救 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超过时限的承保机构,将按照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退出该区域业务经营。
承保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 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投保农户,如果投保农户没 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承保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赔偿保险金直接赔付到户。
保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肉牛、肉羊,特色奶牲畜、骆驼,因动物疫情被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承保机构要按照保险 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后进行赔付,政府扑杀专项补贴超过保险金额的,承保机构不再赔付。对因重大病害死亡的,由畜牧防疫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承保机构进行赔偿。
三 、管理要求
(一) 大灾准备金、防灾减损资金和综合费用率的管理
大灾风险准备金按照财政补贴型种植业保险6%、养殖业保 险2%、森林保险10%、政策性草原保险10%的比例提取,承保机 构省级分公司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专户,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存,逐年滚存,按规定使用。
承保机构应当加强防灾减损管理,据实列支防灾减损费用,要完备列支依据和手续,核实列支事项的相关性、真实性,依法合规 做好防灾减损工作。承保机构应当强化与农业防灾减损体系的协 同,提高农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中的 积极作用。重点使用方向为种植业病虫害防治、重大病虫害监测预 警、耕地土壤墒情和农业气象监测预警、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改造、防雹增雨设备设施改造,养殖业气象(数据)收集、传染病防治, 森林灾情防控、防火设施设备(包括防火路管护)、有害生物防治等。草原保险防灾减损资金按照内财金〔2021〕628号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各承保机构严格控制中央财政补贴型和地方 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在20%以内,综合费用率指标口径详见财金〔2021〕130号文件的“相关名词解释”。
(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的支出
各地可根据有关规定,对承保机构的展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减损等农业保险工作给予支持。按照《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允许设立 补贴险种协保员支出,协助承保机构开展承保、理赔等工作,每 村结合实际需要可以设协保员一名,由承保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协 商确定,并在本村公示,承保机构应当与协保员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承保机构可以向协保员支付一定费用,具体 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地公益性岗位的平均 报酬。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对协保员的业务培训,对协保员的协办 行为负责,乡镇及以上农业保险协办业务由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根据《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 号)有关规定,承保机构可以委托财政、农牧、林草、村民委员 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基层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承 保机构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应当按照公平、自主自愿 的原则,与协办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由协 办机构指派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协办业务双方应当 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协办费用,并建立协办费用激励约 束机制。承保机构应当加强协办费用管理,确保协办费用仅用于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不得挪作他用。协办费用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并以取得的合法票据为依据入账。除协办费用外,承 保机构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协办机构、协办人员合同约定以外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三)无赔款优待试点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金〔2019〕102号)精神和审计问题整改落实,鼓励各承保机构,根据上年无赔款户情况,开展无赔款优待。
(四)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政策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具有较强技术性的重 要支农惠农政策之一,各地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1. 加强组织领导。
自治区各相关单位和各盟市、旗县(市、 区)相关部门要抓紧、抓好、抓实农业保险相关工作。各地各部 门要研究和解决当地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 及时上报工作情况。各级相关部门和承保机构在农业保险工作中 严禁引入中介机构为农牧民和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险种的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各旗县(市、区)要从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 据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种植业保险保单的起保时间,使参 保作物从出苗起即获得保险保障。同时,要根据投保作物合理确 定保险责任终止日期,并在保险单、分户保险凭证的显著位置进行标注。
2. 部门分工合作。
各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相关工作的落实。财政部门要完善保费补贴政策,发挥牵头作用,规范补贴资金拨付,加强补贴资金监管,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对资金申 请进行初审,盟市财政部门进行复审;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 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资金申请进行审核。盟市、旗县(市、区) 财政部门、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农业保 险管理平台中不符合规范的承保数据,或者平台数据与承保机构 申请数据不一致的,要说明原因并退回承保机构核实情况,未核 实清楚前不得拨付资金,但不得无正当理由退回资金申请。收到 承保机构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后,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应当在一个季度内完成承保数据审核及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并 按照实际情况将拨付资金数据维护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未按照时限完成资金拨付的,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书面说明。农牧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在种养殖业防灾减损方面为农牧 户和承保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承保理赔过程中,指导承保机构建立查勘、定损、理赔工作规范和标准。
林草部门要做好行业指导与监督,充分发挥林草灾害防治组 织体系作用,发挥好灾情防控和专业技术优势,加强灾情防控, 做好森林和草原防火、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及时向承保机 构提供相关服务,制定林草有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灾后治理与植被恢复任务。银保监部门要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监管,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和协议赔付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行业监管部门角度依法对大灾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实施监督,督导承保机构依法合规展业。
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 信息,配合承保机构为参保农作物灾情评估和灾害数据测定提供相关依据,完善农牧业生产灾害预警机制和开展防灾减损工作。
3.加快补贴资金拨付。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要 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2号)的规定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4.加强绩效管理。盟市财政部门和承保机构应当按照《中央 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21〕130号)、《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内财金规〔2023〕 2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加强绩效管理。在盟市和承保机构绩效 自评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补贴资金安排、招标遴选承保机构挂钩。
5.加强信息化建设。 一是各承保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信息化 建设,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手段,信息化能够覆盖保险承保理赔 全流程。二是各承保机构要积极对接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 保障推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三是各承保机构要全 面施行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电子化,确保上传中农再、银保信平台 数据要与自治区农业保险管理平台高度一致。四是各承保机构要 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数据传输规范。
(五)其他事宜
1.加强风险管控。
近年来各级审计和监督检查陆续发现农业 保险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违纪案例,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高度重视,压实各级责任,加强风险防控。一是明确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责任主体。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虚假投保、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责任主体是盟市和旗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二是明确补贴资金申请、审核环节中的责任主体。补贴资金申请环节的责任主体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按时、准确提出资金申请。补贴资金审核环节的主体责任是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农牧部门和林草部门,财政部门重点侧重对补贴比例和补贴金额等准确性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对种养殖面积(头数)、投保面积(头数)的准确性负责。
2.防止盲目扩张规模。近年来我区保费规模增长较快,为各 地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避免因保费规模增 速过快而导致的基础管理不匹配的情况,各地区应当在尊重投保 农牧户自主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防止盲目扩张保费规模,加强基础管理工作。
3.确保依法依规投保理赔。投保和理赔环节的第一责任主体 是承保机构。承保机构要确保承保、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的客 观、公正、及时,杜绝以任何形式向投保户进行承诺的行为,严格做到“大灾大赔、小灾小赔、无灾不赔”。各级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负有监督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额和费率情况表
2.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3.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额和费率情况表
分类 |
种类 |
品种 |
保障水平(元) |
保险费率% |
备注 |
中央 政策 险种 |
种植险 |
小麦 |
旱 地 2 0 0 |
8% |
物化成本保险巴彦淖尔市除旱地玉米、旱地小麦、早地马铃薯之外其他品种的费率均下调0.5个百 分点;物化成本保险乌兰察布市、赤峰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旱地玉米、早地小麦、旱地马铃薯3个品种的费率上调0.5个百分点 |
水 地 5 0 0 |
6% | ||||
稻谷 |
500 |
4% | |||
玉米 |
旱 地 3 0 0 |
8% | |||
水 地 5 0 0 |
6% | ||||
马铃薯 |
旱 地 3 0 0 |
8% | |||
水 地 8 0 0 |
3% | ||||
油料作物(油菜、向日葵和花生等) |
向日葵300其它200 |
6% | |||
大豆 |
200 |
8% | |||
糖料作物(甜菜) |
500 |
6% | |||
棉花 |
500 |
4% | |||
养殖险 |
奶牛 |
6000、8000、10000 |
5% |
||
能繁母猪 |
1500 |
6% |
|||
育肥猪 |
800 |
5% |
|||
森林保险 |
公益林 |
灌木800、乔木1300 |
1.6% |
人保按照1.6%执行,其它机构按 照1.57‰执行 | |
商品林 |
灌木900、乔木1500 |
1.6% | |||
自治区 政策 险种 |
种植险 |
温室、大棚及附加棚内作物 |
保额和费率按照内财农(2019) 478号执行。 | ||
商都县露地蔬菜 |
西芹、圆葱每亩1200,白菜、甘蓝 、胡萝卜、菠菜、辣椒、莴笋、大 葱、青豆等其它蔬菜每亩500 |
6% |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额和费率情况表
分类 |
种类 |
品种 |
保 障 水 平 ( 元 ) |
保险费率% |
备注 |
自治区 政策 险种 |
种植险 |
巴彦淖尔市果蔬 |
露地西红柿红果4300、粉果3400 露地酱用辣椒千斤红4000、露地干 辣椒保银系列3600、艳椒系列3400 拱棚麒麟西瓜美都、辉煌7000 |
9% |
|
通辽市红干椒 |
一档2500 二档2000 三档1500 |
8% |
|||
自治区 政策 险种 |
养殖险 |
肉牛 |
兴安盟突泉 和科右中旗能繁母牛、育肥牛10000 、8000、6000 |
3.8% |
|
鄂托克前旗8000、10000 |
3.5% |
||||
阿荣旗能繁母牛10000、育肥牛8000 |
4% |
||||
通辽能繁母牛10000、育肥牛10000 、犊牛6000 |
1.5-3.5% |
能繁母牛12个月3.5%,育肥牛和 犊牛12个月3.5%、9个月2.8%、6 个月2%、3个月1.5% | |||
肉羊 |
巴彦淖尔600 |
5% |
|||
锡盟187.5 |
8% |
||||
呼伦贝尔187.5 |
8% |
||||
阿拉善盟骆驼 |
普通骆驼6000、8000、10000、 12000、收入损失保险挤奶 母骆驼上限20000 |
3%和5% |
挤奶母骆驼费率5% |
内蒙古自治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补贴品种农业保险各险种保额和费率情况表
分类 |
种类 |
品种 |
保 障 水 平 ( 元 ) |
保险费率% |
备注 |
自治区 政策 险种 |
养殖险 |
呼和浩特市奶山羊 |
羔羊2000、国产母羊6000、 国产种公羊15000、进口母羊 30000、进口种公羊60000 |
7.5% |
具体按照当年地方 奶山羊保险方案为准 |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马奶 |
原马奶12元/斤 加工马奶23元/斤 马奶制品745元/斤 |
马奶及马奶产品 价格责任险5%, 马奶及马奶产品 质量保险0.35% |
|||
草原险 |
草原 |
每亩20、30、40 |
5% |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范围的通知》(财金〔2021〕 49 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和相关盟市报送预方案情况,拟 定在所有产粮大县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在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实施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方案如下。
一、试点保险标的和保障对象
完全成本保险的试点标的为稻谷、小麦、玉米,收入保险的 试点标的为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的玉米。保障对象为试点旗县全体农户,既包括规模经营农户,也包括小农户。
二、保费承担比例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财政承担45%,自治区财政承担30%,盟市级财政承担3%,旗县区级财政2%,农户自缴20%。
三、试点地区及经办机构
2023年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 包头市土右旗、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阿荣旗、莫力达瓦旗、鄂 伦春旗、额尔古纳市、牙克石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科右前旗、科右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左后旗、奈曼旗、开鲁县、库伦旗、扎鲁特旗,赤峰市巴 林右旗、巴林左旗、翁牛特旗、林西县、松山区、喀喇沁旗、宁 城县、敖汉旗、阿鲁科尔沁旗,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乌兰察布 市凉城县,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达拉特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 旗、临河市、杭锦后旗、五原县、乌拉特中旗和磴口县实施,以 后年度的产粮大县根据财政部上一年认定结果为准。鼓励海拉尔 农场局、大兴安岭农场局和兴安盟农场局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 参照产粮大县相关规定开办三大作物完全成本保险,盟市旗县区的承担补贴由投保单位自行承担。全区种植险承保机构按照自治区统一招投标结果进行承保。
四、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金额和费率
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原则上,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不高于相应品种种植收入的80%。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金额详见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玉米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暂时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另行通知。
保险费率:完全成本保险,小麦和玉米按水地6%,旱地8%;稻谷4%执行。托克托县和扎鲁特旗的玉米种植收入保险:水地8%、旱地10%。
(二)保险责任范围
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 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造成保险农作物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洪水 (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灾、 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等意外事故,重大病 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造成保险玉米产量下降或因市场波动造成 价格下降,导致保险玉米实际每亩收入低于每亩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其他事宜
各盟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扩大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实施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盟市名称 |
序号 |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备注 |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
旱地 |
水地 |
旱地 |
水地 | |||||
呼市(3) |
1 |
土默特左旗 |
1000 |
900 |
||||
2 |
托克托县 (玉米为 收入保险) |
一档870 |
对应当地一等地、前五年平均亩产600公 斤以上 | |||||
二档800 |
对应当地二等地、前五年平均亩产500(不 含)-600(含)公斤 | |||||||
三档600 |
对应当地三、四、五等地、前五年平均亩 产500公斤(含)以下 | |||||||
一档650 |
对应当地一、二、三等地、前五年平均亩 产400(不含)公斤以上 | |||||||
二档510 |
对应当地四等地、前五年平均亩产300 (不含)-400(含)公斤 | |||||||
三档430 |
对应当地五等地、前五年平均亩产300 (含)公斤 | |||||||
3 |
和林县 |
700 |
900 |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盟市名称 |
序号 |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备注 |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
旱地 |
水地 |
旱地 |
水地 | |||||
包头(1) |
4 |
土默特右旗 |
1000 |
900 |
900 |
|||
呼伦贝尔 (6) |
5 |
阿荣旗 |
1100 |
500 |
600 |
600 |
650 |
|
6 |
莫力达瓦旗 |
1100 |
500 |
600 |
600 |
650 |
||
7 |
鄂伦春自治旗 |
590 |
630 |
|||||
8 |
牙克石市 |
500 |
600 |
600 |
||||
9 |
扎兰屯 |
1100 |
500 |
600 |
600 |
650 |
||
10 |
额尔古纳市 |
500 |
600 |
|||||
兴安盟(5) |
11 |
乌兰浩特市 |
1200 |
600 |
600 |
900 |
||
12 |
科右前旗 |
1200 |
600 |
600 |
900 |
|||
13 |
科右中旗 |
1200 |
600 |
600 |
900 |
|||
14 |
扎赉特旗 |
1200 |
600 |
600 |
900 |
|||
15 |
突泉县 |
1200 |
600 |
600 |
900 |
|||
通辽(7) |
16 |
科尔沁区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17 |
科左中旗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18 |
科左后旗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19 |
开鲁县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20 |
库伦旗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
21 |
奈曼旗 |
1205 |
550 |
800 |
600 |
900 |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盟市名称 |
序号 |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备注 |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
旱地 |
水地 |
旱地 |
水地 | |||||
通辽(7) |
22 |
扎鲁特旗 (玉米为 收入保险) |
南部87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600公斤,前三年期货 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南部51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35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中部80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55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中部44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30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北部73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50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北部370 |
对应前五年平均亩产量250公斤,前三年历史 时期期货合约平均价格每公斤1.7元 | |||||||
注:根据扎鲁特旗各乡、镇、苏木的土壤墒情、气候条件等 影响玉米种植的因素,将扎鲁特旗划分为南部、中部和北部 三个地块产量等级。 “南部”指:查布嘎图苏木、乌力吉木 仁苏木。“中部”指:巴彦塔拉苏木、香山镇、巨日合镇、 鲁北镇、乌额格其苏木、黄花山镇、前德门苏木、道老杜苏 木。“北部”指:阿日昆都楞镇、乌兰哈达苏木、巴雅尔图 胡硕镇、格日朝鲁苏木、嘎亥图镇。 |
第3页,共4页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 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分旗县区保额表
盟市名称 |
序号 |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备注 | ||||
水稻 |
小麦 |
玉米 | ||||||
旱地 |
水地 |
旱地 |
水地 | |||||
赤峰(9) |
23 |
松山区 |
900 |
550 |
900 |
600 |
900 |
|
24 |
阿鲁科尔沁旗 |
1120 |
600 |
1000 |
650 |
900 |
||
25 |
巴林左旗 |
1100 |
650 |
1000 |
700 |
900 |
||
26 |
巴林右旗 |
1100 |
600 |
000 |
700 |
900 |
||
27 |
林西县 |
900 |
550 |
900 |
600 |
900 |
||
28 |
翁牛特旗 |
1200 |
650 |
1100 |
700 |
900 |
||
29 |
喀喇沁旗 |
920 |
620 |
900 |
||||
30 |
宁城县 |
1200 |
650 |
1050 |
700 |
900 |
||
31 |
敖汉旗 |
1200 |
650 |
100 |
600 |
900 |
||
锡林郭勒盟 (1) |
32 |
太卜寺旗 |
450 |
800 |
500 |
800 |
||
乌兰察布 (1) |
33 |
凉城县 |
550 |
900 |
600 |
900 |
||
鄂尔多斯 (2) |
34 |
达拉特旗 |
1200 |
600 |
1200 |
700 |
900 |
|
35 |
杭锦旗 |
1200 |
600 |
1200 |
700 |
900 |
||
巴彦淖尔 (6) |
36 |
临河区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37 |
五原县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38 |
乌拉特前旗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39 |
乌拉特中旗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40 |
杭锦后旗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
41 |
磴口县 |
1000 |
400 |
1000 |
500 |
900 |
附件3
内蒙古自治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关于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22〕63 号 ) , 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拟定我区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试点方案。
一 、保障对象
保险保障对象为投保豆农,包括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和小农户。完全成本保险为保险金额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的农业保险。种植收入保险为保险金额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的农业保险。
二、试点期限
试点期限为2022年至2024年。
三、试点地区及经办机构
(一)国家试点地区。在莫力达瓦旗、鄂伦春旗、阿荣旗、 科右前旗开展大豆完全成本保险试点,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种植业保险承保区域继续实施,不再重新招标。
(二)自治区试点地区。在兴安盟扎赉特旗开展大豆种植收入保险试点,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现行种植业保险承保区域继续实施,不再重新招标。
四、保费承担比例
(一)国家试点险种资金比例。开展中央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试点的4个旗县,中央财政承担45%,自治区财政承担30%,盟市级财政承担3%,旗县区财政2%,农户自缴20%。
(二)自治区试点险种资金比例。开展自治区大豆种植收入 保险试点的扎赉特旗,中央和自治区承担75%,盟市、旗县分别 承担3%和2%、农户自缴20%,结算资金时中央财政按照物化成本保险补贴标准进行结算,增量部分全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五、保险主要内容
(一)保险金额和费率
参考《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相关数据和盟市旗县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按照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金额覆盖范围,且保障水平不高于大豆种植收入的80%的原则,同时尊重不同旗县种植成本差异和种植风险差异的客观实际,将试点地区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确定如下:
旗县名称 |
保额(元) |
费率 | |
莫力达瓦旗 |
470 |
7.5% | |
鄂伦春旗 |
460 |
8.5% | |
阿荣旗 |
490 |
7% | |
科右前旗 |
635 |
8% | |
扎赉特旗 |
南部 |
942 |
8% |
北部 |
565 |
8% |
(二)保险责任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暴雨、 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高温、冻灾、旱 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重 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等造成保险大豆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且损失程度达到合同约定的起赔点,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大豆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种植收入保险的保险责任 涵盖农产品价格、产量波动导致的收入损失。由于产量或价格波 动造成大豆保险农户实际收入低于约定收入时,视为保险事故发 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约定收入= 约定平均亩产×约定价格×保险责任水平,实际收入=实际平均亩产×实际价格。
(1)约定平均亩产。扎赉特旗南部200公斤/亩、扎赉特旗北部120公斤/亩;
(2)实际平均亩产。按照种植业抽样测产的方式确定实际平均每亩产量。
(3)约定价格。约定次年1月到期的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 在当年5月1日至5月30日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实际价格。约定次年1月到期的黄大豆1号期货合约,在当年10月1日—10月31日内各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保险责任期限:自保险大豆苗齐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具体保险责任期限以保险合同签定的期限为准。
(三)赔偿处理
1.大豆完全成本保险
(1)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损失程度在80%(含)以上的,即视为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绝收面积×出险时保险大豆所处的生长期对应赔偿比例大豆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表
生育期 |
赔偿比例 |
出苗一分枝 |
60% |
分枝一开花 |
70% |
开花一结荚 |
80% |
结荚一成熟 |
90% |
成熟—收获 |
100% |
(2)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成灾面积
损失程度=平均损失产量/前五年平均标准产量按照承保旗县近五年保险大豆单位平均产量(以有关部门测定为准)确定标准产量,作为计算损失程度的标准。
2.大豆收入保险
保险大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实际收入
实际收入=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期内的各交易日约定大豆期货合约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每亩实际产量×保险面积
约定时期(指采集价格所约定的时间段)参照大豆成熟收获、 交易上市时间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最长不超出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单载明的约定时期内的各交易日约定大豆期货合约收盘价(单位:元/吨)的算数平均值取小数点后2位。本保险合 同所涉及的约定大豆期货合约收盘价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数据为准。
每亩实际产量参照县级(含)以上农技部门鉴定报告确定;或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保险人、被保险人代表联合进行实际测 产确定。测产工作须在保险作物收获前完成。测产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