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1个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48 度杨林古酒(精品);生产日期为2022-04-19;抽样基数为6 瓶;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Q/YFJ0007S-2021《配置酒(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案件处置情况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证,认定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说明进货来源,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购进验收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 责 任。”的 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我局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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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监测系统中领取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的1个食品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48 度杨林古酒(精品);生产日期为2022-04-19;抽样基数为6 瓶;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Q/YFJ0007S-2021《配置酒(露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不合格食品案件处置情况
我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取证,认定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经营食品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鉴于该单位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说明进货来源,在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购进验收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 责 任。”的 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内蒙古维多利摩尔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东影南路店已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同时我局已对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