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受理
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邮箱、网络平台及来信来访地址,并向社会公开。确保举报渠道 24 小时畅通,安排专人负责接听、接收举报信息。
举报受理部门:明确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举报受理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内容要求: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如有)以及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举报核实与查处
快速核查:接到举报后,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情况紧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举报事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调查处理: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对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反馈举报人: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听取举报人意见。对于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如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五、奖励标准
一般举报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500 - 5000 元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危害程度、举报内容的详实程度等因素确定。
重大举报奖励: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 5000 - 50000 元奖励。对于特别重大的举报事项,经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给予举报人更高金额的奖励。
多人举报奖励:同一事项有多人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六、奖励发放
申请与审批:核查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通知与领取:审批通过后,由受理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发放方式:奖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确保奖金发放安全、便捷。
七、保密措施
严格保密: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打击报复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管理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附则
解释权:本机制由本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471--6951014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169号 联系电话:0471-4211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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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举报受理
举报渠道: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举报电话、邮箱、网络平台及来信来访地址,并向社会公开。确保举报渠道 24 小时畅通,安排专人负责接听、接收举报信息。
举报受理部门:明确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举报受理范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举报内容要求: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如有)以及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举报核实与查处
快速核查:接到举报后,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对于情况紧急、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举报事项,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调查处理: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对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反馈举报人: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听取举报人意见。对于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向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如举报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应重新进行调查核实。
五、奖励标准
一般举报奖励: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 500 - 5000 元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举报事项的危害程度、举报内容的详实程度等因素确定。
重大举报奖励:对举报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 5000 - 50000 元奖励。对于特别重大的举报事项,经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给予举报人更高金额的奖励。
多人举报奖励:同一事项有多人举报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六、奖励发放
申请与审批:核查部门在调查处理结束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通知与领取:审批通过后,由受理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发放方式:奖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确保奖金发放安全、便捷。
七、保密措施
严格保密: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打击报复处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从重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监督管理
内部监督: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举报受理、核查、奖励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奖励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九、附则
解释权:本机制由本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施行日期: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471--695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