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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5-005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07 公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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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07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5-03-18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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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图解: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

                   文字解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全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持续保持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解决草原过牧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3号)《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25年推进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林长办发〔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等规定,我区继续在休牧区开展春季草原返青期休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限

(一)休牧范围。对《赛罕区禁牧休牧实施方案》中划定的休牧区域实施休牧,休牧区面积为8.81万亩。休牧畜种为牛、马、羊、骡等草食性牲畜。

(二)休牧时限。根据全区草地类型、降雨量、气温以及草原生长特点,确定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0日,共60天。

二、相关要求

(一)各镇、涉农街道及广大群众要提早谋划,扎实做好休牧期间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休牧期间所有牲畜全部进行圈养,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

(二)各镇、涉农街道要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禁牧休牧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予以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禁牧休牧工作。

三、处罚规定

(一)对违反规定在休牧区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休牧区域期间放牧的,由镇、涉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二)对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或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五天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休牧工作实行举报制度,要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

 

 

举报电话:

榆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4922859

黄合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5302475

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3467938

巴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4190062

昭乌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4630905

敕勒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3966857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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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5-0054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07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3-18 15:58

政策解读:图解: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

                   文字解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全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持续保持森林和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全面解决草原过牧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63号)《呼和浩特市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2025年推进禁牧休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林长办发〔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等规定,我区继续在休牧区开展春季草原返青期休牧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限

(一)休牧范围。对《赛罕区禁牧休牧实施方案》中划定的休牧区域实施休牧,休牧区面积为8.81万亩。休牧畜种为牛、马、羊、骡等草食性牲畜。

(二)休牧时限。根据全区草地类型、降雨量、气温以及草原生长特点,确定春季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为4月1日至5月30日,共60天。

二、相关要求

(一)各镇、涉农街道及广大群众要提早谋划,扎实做好休牧期间饲草料调购、储备工作,休牧期间所有牲畜全部进行圈养,坚决杜绝夜牧、偷牧行为。

(二)各镇、涉农街道要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禁牧休牧工作机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予以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禁牧休牧工作。

三、处罚规定

(一)对违反规定在休牧区放牧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休牧区域期间放牧的,由镇、涉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二)对不服从执法人员管理,无理取闹、阻挠、刁难、辱骂或以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处五天行政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休牧工作实行举报制度,要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积极举报违规放牧行为。

 

 

举报电话:

榆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4922859

黄合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5302475

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3467938

巴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4190062

昭乌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4630905

敕勒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

0471-3966857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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