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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6-005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19 公文时效
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6-005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19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6-04-10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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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图解: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

                    文字解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障牧草返青关键期生长环境,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以及自治区、市关于全面解决草原过牧问题工作部署等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牧范围与时限

(一)休牧范围。《赛罕区禁牧休牧实施方案》划定的休牧区域,总面积8.81万亩。休牧畜种为牛、马、羊、骡等所有草食性牲畜。

(二)休牧时限。结合我区气候特点、草地类型及草原生长实际,确定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5月30日,共60天。

二、工作要求

(一)休牧期间广大农牧民要自觉履行保护草原的义务,积极配合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各镇、涉农街道、村委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村委会与养殖户签订休牧责任书,督促其对牲畜全部舍饲,备足饲草料。

(三)各镇、涉农街道要切实承担起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巡查力度,对休牧期间未履行休牧规定的农牧民依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进行公示。

三、处罚规定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休牧区域放牧的,由各镇、涉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

(二)对拒不改正、阻挠刁难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破坏草原保护设施、违规破坏草原生态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举报

休牧工作实行举报制度,要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

榆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4922859

黄合少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5302475

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3467938

巴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4190062

昭乌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4630905

敕勒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3966857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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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5011533048K/2026-0050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6-03-19
公文时效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15:35

政策解读:图解: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

                    文字解读:《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通告》政策解读


广大人民群众:

为加强森林草原资源保护,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障牧草返青关键期生长环境,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以及自治区、市关于全面解决草原过牧问题工作部署等有关要求,现将2026年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牧范围与时限

(一)休牧范围。《赛罕区禁牧休牧实施方案》划定的休牧区域,总面积8.81万亩。休牧畜种为牛、马、羊、骡等所有草食性牲畜。

(二)休牧时限。结合我区气候特点、草地类型及草原生长实际,确定牧草返青期休牧时间为2026年4月1日至5月30日,共60天。

二、工作要求

(一)休牧期间广大农牧民要自觉履行保护草原的义务,积极配合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主动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和各镇、涉农街道、村委会的监督和管理。

(二)村委会与养殖户签订休牧责任书,督促其对牲畜全部舍饲,备足饲草料。

(三)各镇、涉农街道要切实承担起牧草返青期休牧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管和执法巡查力度,对休牧期间未履行休牧规定的农牧民依据《呼和浩特市禁牧休牧条例》依法进行严肃查处,并进行公示。

三、处罚规定

(一)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休牧区域放牧的,由各镇、涉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责令改正,并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罚款。

(二)对拒不改正、阻挠刁难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破坏草原保护设施、违规破坏草原生态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监督举报

休牧工作实行举报制度,要形成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合力,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

榆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4922859

黄合少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5302475

金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3467938

巴彦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4190062

昭乌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4630905

敕勒川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

0471-3966857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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